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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Sep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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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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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五年九月
天津
议案一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编号 G15-3-1)
各位股东:
根据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6 万元/年/人(含税)调整为10 万元/ 年/人(含税),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调整事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编号 G15-3-2)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有关内容 作如下修订: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监事会召集人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仓储服务; 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国际船舶集装箱运 陆海联运;集装箱租赁买卖;自用船舶、设备、 输;仓储服务;陆海联运;集装箱租赁买卖; 属具、物料、集装箱的进口业务;船舶租赁, 自用船舶、设备、属具、物料、集装箱的进 自用退役船舶和船舶设备的出口业务;自有房 口业务;船舶租赁,自用退役船舶和船舶设 屋租赁、场地租赁;国际货运代理(不含国际 备的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快递);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 国际货运代理(不含国际快递);国际船舶管 务;油轮运输;液化天然气运输;投资管理咨 理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有发行在外的 其他股份的,有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有发行 在外的其他股份的,有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
| 第一百一十六条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除普通董事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
| 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指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1000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
务外,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殊的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需经其认可后,(指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 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人,由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 (十七)决定公司出售或其它方式处置其 实质性资产(即指价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的5%以上10%以下的);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收购出 售资产(或股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七)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
| (十八)决定公司收购另一商业实体或设 立合营企业、合伙企业或非全资子公司(所涉 及金额在同一财务年度内累积低于人民币 1500万元时,可经董事会半数通过); (十九)决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 任何诉讼的和解; (二十)决定与任何关联人进行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的任何单项交易或于 3 个 月内进行的一系列交易;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应由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否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八)决定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的任何诉讼的和解; (十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应由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否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 目总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占股份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至10%之间的,该 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方能 生效。 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目 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至15%之间的,该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凡单一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项 目总额占股份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15%以上的,该项投资项目应由公司董事会 三分之二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通过 方能生效。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前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以外的的担保事项 可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但需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 的事项外,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下列职 权: 1、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 下的投资项目,经严格调查、论证后,由 董事长批准; 2、对重大经营合同,由总裁提出方案, 董事长决定后可授权总裁签订,但根据本 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应事先经董 事会批准; 3、公司对外投资需派出人员参与控股子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相应的候选人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推荐。 (八)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 的事项外,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下列职 权: 对重大经营合同,由总裁提出方案,董事 长决定后可授权总裁签订,但根据本章程 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事 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八)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1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购买 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 的资产总价较所出售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跌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
|
|---|---|---|
| 他事项。 | 他事项。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 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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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如下:
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的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处调整为董事会办公室,本规则特将“董事会秘书室”修
订为“董事会办公室”。
| 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 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年度的银行信贷计划由公司总 裁或总裁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 |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业务的决策程序 对公司以下正常对外借款等融资性业务 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并对外签署相关文 件、合约: 1、现存贷款项目续作业务,单笔额度不 超过10亿元; 2、新增银行贷款业务、信托业务、租赁 业务、票据业务等融资产品和项目,单笔 不超过5亿元,月度累计额度不超过14亿 元。 |
| 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 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 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 度内由公司总裁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 关规定程序实施。 |
|
|---|---|
| 第二十五条 资金流出的决策程序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 成交与签约由公司总裁审批;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的,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董事长审 批;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笔业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的, 其成交与签约由公司股 东大会审批。 上述合同如涉及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 的,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 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达到以下标准的: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披露;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合同如涉及担保等事项的,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办 理。 |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编号 G15-3-3)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天津天海投 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天津天海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 原制度规定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十五条 ······ (二)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长审议批准: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
第二十五条 ······ (二)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 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经董事长审议批准: 1.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不满300万元(不含300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不满0.5%(不含0.5%)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金额不满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议案四
关于选举刘小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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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
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董事会人员进行调整(董事候选人简 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同意陈雪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 关职务,并选举刘小勇先生为公司董事。
以上,请审议。
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刘小勇:男,54 岁,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3 年2 月至2012 年5 月 历任长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子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国际航空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总裁;自2012 年5 月至今担任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现 任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深圳 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