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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Dec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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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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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编号 G13-5-1)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并结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重新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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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编号 G13-5-2)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和 四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修订为“董事会由六名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两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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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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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编号 G13-5-3)
各位股东:
因工作调动原因,李晓明先生已不在本公司大股东大新华物流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李晓明先生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公司 董事会提名黄玕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黄玕先生个人简历附后),并 提请公司 201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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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黄玕,男,1977 年10 月5 日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法学 专业,硕士学位,自2000 年10 月至2013 年1 月历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信息管理部总经理、执行总裁助理、财务副总监、执行副总裁, 2013 年1 月至2013 年11 月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海航物流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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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续聘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编号 G13-5-4)
各位股东: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 意续聘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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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编号 G13-5-5)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进行修订, 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委托董秘负责处理”、“监事会指定董 秘来保管监事会印章”修订为“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协助处 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保管。监事会召集人可以 要求公司监事会秘书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以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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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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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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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天津市海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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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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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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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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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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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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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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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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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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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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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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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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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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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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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批准后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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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1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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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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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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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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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决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的资产总价较所出售资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跌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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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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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上述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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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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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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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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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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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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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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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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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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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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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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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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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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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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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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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 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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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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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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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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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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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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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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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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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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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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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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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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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召集人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可以 将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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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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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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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以前丧失股 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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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证据表明若股东大会不延期或取消,将对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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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证据证明公司已遭遇敌意收购,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 且监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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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召开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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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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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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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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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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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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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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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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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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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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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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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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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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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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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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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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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投票意向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 代理人的投票视为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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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表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表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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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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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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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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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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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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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议提案的审议
- (一) 参会股东应当在会前仔细阅读股东大会相关提案资料,并 在会议召开前以及会议进行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将质询和建议 提交股东大会工作人员转交会议主持人或口头提出。会议主持 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回答或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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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参会股东需要在会议上发言,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 请,如无特殊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股东发言、质询内容 应当与提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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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审议提案时间较长可能回导致延长股东大会时间,会议 主持人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要求合理安排质询和发 言时间,如确实需要延长股东大会的或股东对会议支持人的安 排有异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就此提请所有参会股东就延长股 东大会或终止该提案的质询、发言并进入下一提案的审议进行 表决。
-
(四) 所有提案均需经审议后,会议主持人方可提请股东进行表 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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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内容由公司章程规 定。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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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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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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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公开进行,且应以无偿方式及自愿方式进行。禁止任何股 东以任何有偿方式或变相的有偿方式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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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的, 应当在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 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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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集投票权的明确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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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明征集投票权以无偿及自愿方式进行,征集人不因委托 人接受征集或授予投票权而向委托人给付任何报酬或代价;亦 不因接受委托并履行代理行为而收取委托人代理报酬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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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载明征集人对股东大会每一提案的表决意向,并就表决意 向的理由做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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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明征集人仅接受并代理与其征集投票权时公布的表决意 向一致的投票委托;对于与征集人投票意向不一致的委托,征 集人不予接受,该委托行为不成立、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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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委托征集人对征集议案投票表决的,需对征集议案做 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指示。若股东在委托书中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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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不作指示视为同意按征集人发布的表决意向做出表决,若股 东在委托书中对表决意向做出多项指示,该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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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征集人在完成征集后不得变更其业已发布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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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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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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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现场投票应当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开始后合理时间内 (不少于三十分钟)完成,否则未完成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票视为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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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量的投票结果应计入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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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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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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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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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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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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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市公司单次或者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 上的(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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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市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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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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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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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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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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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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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同时持有A 股和B 股的股东,应当分 别投票。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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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 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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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需要以累积投票制 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形,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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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30%以 上时,且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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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 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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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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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 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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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 事席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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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 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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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全部表决权用语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 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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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赞成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且每一当 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赞成票应不低于最低得票数。最低 得票数的计算公式为: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 表股份总数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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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赞成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 候选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席位数时, 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 举程序按照本条款上述各项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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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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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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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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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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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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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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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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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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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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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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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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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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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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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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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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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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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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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
第六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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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应当落实并督促有关人员或部分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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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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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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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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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 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应 按照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原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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