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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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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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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理律師事務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湘江道四十七號五礦大廈十四層 TEL:(022)28327888 FAX:(022) WISELY LAW OFFICE E-mail: [email protected]
法律意见书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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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了贵司于2010 年5 月28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对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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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0 年5 月7 日,贵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决定 召开贵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董 事会决议及会议通知,已于5 月8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公 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8 日(星期五)上午10:00 在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长李维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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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9,976, 022 股,占贵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 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贵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
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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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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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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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本议案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1、本次股东大会被列入通知中的议案采用了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 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 3.对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表决结果:
-
4.1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
-
赞同179,920,422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99.97%;反
-
对0 股;弃权55,660 股。
-
4.2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赞同179,976,022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4.3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赞同股,179,976,022 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100 %;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4.4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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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179,920,422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99.97%; 反对0 股;弃权55,600 股。
4.5 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同179,976,022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100 %;反对 0 股;弃权0 股。
4.6 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赞同32,214,979 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100 %;反对 0 股;弃权0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三名监票人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员和计票 人员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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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ELY LAW OFFICE E-mail: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为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 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津市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才华 承办律师:陈玺名 张泽军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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