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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Jun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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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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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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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600751、900938)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00 点在天津河西区马场道207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方国庆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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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Add :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55/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GROUP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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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 了审查判断,今天出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即 2007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发布了《天津市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 人、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06 年年 度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00 点在天津河西区马场道 20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内容。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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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出席公司 2006 年年度 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人 9 名,代表股份 184,474,355 股(其中 B 股股东两名,代表股份 38,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7.45%。经验 证,出席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 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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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与会议有关的工作人员。经验证,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各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为普通决 议表决。对于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 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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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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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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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方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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