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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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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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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受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委托,指派方国庆律师出席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05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大 公报》上刊登了《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05 年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上刊登了《天 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法定 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己于2005 年7 月5 日 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 及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独立董事、本所方 国庆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临时提案的提出
2004 年6 月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大 公报》上刊登了《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 该项临时提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该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公告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 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 规定之处。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方国庆
2005 年7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