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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Jun 2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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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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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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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000 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受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 2003 受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指派,韩建新律师出席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 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4 5 2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月 日分 2003 别在《中国证券报》和《大公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年度股 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04 6 24 年 月 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 明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帐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个人股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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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 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 定之处。
嘉德恒时律师时事务所
见证律师:韩建新
2004 6 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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