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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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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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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 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 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 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 责人一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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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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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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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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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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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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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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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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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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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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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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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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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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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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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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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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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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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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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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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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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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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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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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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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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 护、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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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 实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指 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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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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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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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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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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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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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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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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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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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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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有权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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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人员、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各分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部 门负责人分别汇报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研究决 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议无法就审议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定。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秘书或相关负责人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三天以电话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情况紧急的,通知时 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秘书或相关负责人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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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使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报告;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报告可以 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 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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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涉及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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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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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赔偿责任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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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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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 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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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 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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