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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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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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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 神并为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完善分红派息的决策程序及机制,明确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积极回报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增强公司现 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的理念,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未 来的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2012年至201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的盈 利能力、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并充分考量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对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作出安排。

第二条、 公司近三年(2009-2011年)现金分红情况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度可分配利润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的比率
2011年 26,800,000.00 17,068,844.13 157.01% 127,529,346.15
2010年 0.00 43,224,252.06 0.00% 95,839,086.36
2009年 32,160,000.00 46,126,387.40 69.72% 96,103,194.88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3年 166.21%
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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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 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份、现金 与股份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分配利润方式;

(二) 未来三年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实行积极的现金分红制度,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现金分红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并将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考虑进行股票 股利分红。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

第四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将持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依 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分析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等情况,平衡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并充分考量公司当前及未来的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等因素,每三年为一期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明确该期间利润分 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和期间间隔等内容。

(二)、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量公司当年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 报规划等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 改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 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立并公开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详细书面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书面记录档案。

(四)、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或修改

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当年度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的,监事会应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就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应主动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对于 当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 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当公司发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得适当降低上述现金分红比 例;公司当年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经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将在利润分配时扣减该股东可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

(一) 、 公司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的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二)、 若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 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将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七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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