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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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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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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 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根 据《公司法》、《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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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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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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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提案,集体讨论。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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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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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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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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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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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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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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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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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 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应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本着对股东高度负责的态 度,对每—议案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观点。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案经充分审议后,应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性发 言,以便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为全面准确地记录各位监事的发言,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制作好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供各位与会监 事现场签字。
第十六条 为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纪要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送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决议或议案若需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照执行或作出说明的,由 董事会秘书以监事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发生会议内 容泄密,一经核实将对当事人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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