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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Sep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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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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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2-03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向公司提出申请为其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 万元) 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由公司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 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经公司于2012 年09 月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信 隆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融资 提供2,000 万元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天津信隆本次向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仟万元 (¥2,00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 表公司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

此项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1、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 2、 成立日期:2010 年3 月30 日

  • 3、 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 4、 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 5、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万元人民币

  • 6、 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 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7、 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88.2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人民币贰仟万元 11.76%

  • 8、 截止2012 年7 月31 日止天津信隆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5,023.67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 民币22,029.16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人民币12,994 万元。天津信隆新建厂房已于2011 年8 月开始营运,2012 年1-7 月累计营业收入达9,202 万元,营业利润-2,361 万元,

净利润-2,291 万元。(未经审计)

三、 融资及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 1 、天津信隆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同》

  • 2、 最高受额度: 人民币 20,0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 3 、借款期限: 壹年

  • 4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用于天津信隆采购原材料等资金需求。还款来源为: 利润、 折旧或维简费、摊销费。

  • 5、相关融资条件: 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贸易融资, 条件如下:

  • (1)、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借款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 (2)、行承兑汇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需存入50%保证金;

    • (3) 、贸易融资:开立信用状需存入30%保证金。

  • 6 、担保方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订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7、担保范围: 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0)及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 、担保期间:

  •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起算日按下列方 式确定:

  •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每一笔债 务到期日和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 (4)、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 支,则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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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保障控股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支持控股子公司发展,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效益。

  • 2、董事会意见: 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 年10 月开始营运, 2012 年上半年,设备的调校、对供应商的品质要求已逐步完成,人员招募培训也逐步 到位,订单量已有明显增加,业务正持续拓展当中,为保障运营资金需求,拟向银行 申请融资、贷款,若能如期取得融资、贷款,将有利于天津信隆后续的经营发展,实 现公司投资效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1、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玖佰柒拾 万元

  •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 3、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970.00万元 (含本次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3,565,586.7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07%,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六、其他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0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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