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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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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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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爽)
尊敬的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 事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现将 2016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忠诚、勤勉的职责,认真积极出席公司董 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 姓名 | 出席董事会方式 | 出席董事会方式 | 出席董事会方式 | 投票情况 |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
| 现场(次) | 通讯表决(次) | 委托出席次数 | |||
| 刘爽 | 2 | 1 | 1 | 均为赞成票 | 1 |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2016 年5 月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 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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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相关资料,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个 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 求,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相关被提名人不具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况。
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同意聘任廖学湖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 聘任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陈丽秋女士 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邱东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 聘任游建荣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 内部审计部总稽核。
(二)2016 年8 月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表的对2016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 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 对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6 年6 月30 日,公司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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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 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 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三)2016 年10 月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表的事前认 可意见:
1、《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内控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 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认可公司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 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四)2016 年10 月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 见:
1、《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内控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我司2016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2016 年本人参与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 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表决意见均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 况,对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与看法;查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 制度与历史文件,了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合理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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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检查情况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6 年5 月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身为公司新 任独立董事,本人与独立董事王肇文同行对深圳信隆现场生产状况及员工工 作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实地考察,本人认真记录了一线车间员工、办公室各部 门员工的工作意见,同时针对本人在生产现场发现的一些问题,一并反馈到 公司高层,要求相关人员积极落实改进进度;2016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不少 于十二个工作日。
2、本人在2016 年度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做好董事会、股东 大会提出的各项议案的审议工作,认真查阅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公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16 年度,本人积极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技能,为了更好地完成独立董 事的职责,本人认真学习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各项相关公司法律、 法规与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认识和理解,切实保 护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其他工作情况
(一)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不存在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刘爽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以上是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6 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请各位股东 予以审阅,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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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刘 爽 2017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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