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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Oct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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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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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4-05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4 年10 月9 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 年10 月22 日在公司301 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 名,实际出席董事10 名,其中董事长廖学金先生因 公务出差,书面授权委托董事/总经理廖学湖先生代理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廖学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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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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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票同意, 000 票弃权, 00 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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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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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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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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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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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将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将刊登在2014 年10 月24 日的《证券
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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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票同意, 000 票弃权, 0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原独立董事甘兆胜先生因个人原因,已于今年9 月15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甘兆胜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为维持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治理运作,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 意提名魏天慧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止。
魏天慧,女,1974 年 10 月出生,国际经济法硕士学位,执业律师。2002年7月 至今任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2年10月至今任职广东嘉达早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职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4.9.19日过会)独立董事。
魏天慧女士于2010年8月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 习,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魏天慧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 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对此项提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4 年10 月24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该项提名后将提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该所对独立董事人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于2014 年10 月24 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议案
11 票同意, 000 票弃权, 0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 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董事会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4 年10 月24 日刊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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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项 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11 票同意, 000 票弃权, 0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依据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依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拟聘请瑞华所为我司2014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管理层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如下:2014 年度审计费 一、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柒拾万元(含股份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二、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董事会同意公司依此 审计费用金额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关于召开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 票同意, 000 票弃权, 00 票反对。
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关于召开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4 年11 月11 日14:30 在公司301 会议室召开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 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与《证券时 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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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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