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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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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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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2016 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2016 年 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 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额度 | ||||||||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行 | 是否为关 | |||||
| 担保对象名称 | 相关公告 | 担保额度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
| (协议签署日) | 额 | 完毕 | 联方担保 | |||||
| 披露日期 | ||||||||
|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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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额度 | ||||||||
|---|---|---|---|---|---|---|---|---|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行 | 是否为关 | |||||
| 担保对象名称 | 相关公告 | 担保额度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
| (协议签署日) | 额 | 完毕 | 联方担保 | |||||
| 披露日期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2015年02月17 |
连带责任保 |
|||||
| 3,780 | 0 | 1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11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1年08 | 2011年08月25 |
连带责任保 |
|||||
| 12,000 | 0 | 7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25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2016年11月07 |
连带责任保 |
|||||
| 3,000 | 2,000 | 1年 | 否 | 否 | ||||
| 司 | 月11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2015年09月30 |
连带责任保 |
|||||
| 2,800 | 0 | 1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11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连带责任保 |
||||||
| 2,000 | 0 | 1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11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连带责任保 |
||||||
| 3,000 | 0 | 1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11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2016年05月09 |
连带责任保 |
|||||
| 8,000 | 7,560 | 5年 | 否 | 否 | ||||
| 司 | 月11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2016年05月09 |
连带责任保 |
|||||
| 4,000 | 3,402.99 | 1年 | 否 | 否 | ||||
| 司 | 月11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4年07 | 2014年07月25 |
连带责任保 |
|||||
| 1,200 | 450 | 3年 | 否 | 否 | ||||
| 司 | 月11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3年05 | 2013年07月22 |
连带责任保 |
|||||
| 1,387.4 | 0 | 3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23日 | 日 |
证 |
|||||
|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 2016年03 | 连带责任保 |
||||||
| 3,468.5 | 0 | 1年 | 否 | 否 | ||||
| 司 | 月11日 | 证 |
||||||
| 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 | 2016年04 | 连带责任保 |
||||||
| 1,000 | 0 | 1年 | 是 | 否 | ||||
| 司 | 月25日 | 证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
|||||||
| 31,048.5 | 28,240.32 | |||||||
| 合计(B1) | 际发生额合计(B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
|||||||
| 45,635.9 | 13,412.99 | |||||||
| 额度合计(B3) | 保余额合计(B4) |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额度 | ||||||||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 | 是否履行 | 是否为关 | |||||
| 担保对象名称 | 相关公告 | 担保额度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
| (协议签署日) | 额 | 完毕 | 联方担保 | |||||
| 披露日期 | ||||||||
| 信隆健康产业(太仓) | 2016年09月12 | 连带责任保 | ||||||
| 不适用 | 100 | 100 | 1年 | 否 | 否 | |||
| 有限公司 | 日 | 证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
|||||||
| 100 | 100 | |||||||
| 合计(C1) | 际发生额合计(C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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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
||
|---|---|---|---|
| 100 | 100 | ||
| 额度合计(C3) | 保余额合计(C4) |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
||
| 31,148.5 | 28,340.32 | ||
| (A1+B1+C1) | 合计(A2+B2+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
||
| 45,735.9 | 13,512.99 | ||
| (A3+B3+C3) | 计(A4+B4+C4) |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27.96%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0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 |||
| 13,512.99 | |||
| 担保余额(E)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0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13,512.99 | ||
|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总额为 | |||
|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 45,735.9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天 | ||
| 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津信隆共有借款13,412.99万元未到期,如到期不能偿还, | ||
| 本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不适用 |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 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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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 认同该报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16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 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 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6 年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020003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51,710.38 元,加上 2015 年度未分配利润-25,069,432.16 元,按当年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598,520.88 元后,2016 年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为-3,116,242.66 元。
遵照相关规定,即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并遵照合并报表、母公司 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由于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 润结余为负数,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2016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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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须经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6 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安 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 忘录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 年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详细阅读相关 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地审议了《深 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 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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