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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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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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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2016 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2016 年 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 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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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2015年02月17

连带责任保
3,780 0 1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1年08
2011年08月25

连带责任保
12,000 0 7年
月25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2016年11月07

连带责任保
3,000 2,000 1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2015年09月30

连带责任保
2,800 0 1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连带责任保
2,000 0 1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连带责任保
3,000 0 1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2016年05月09

连带责任保
8,000 7,560 5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2016年05月09

连带责任保
4,000 3,402.99 1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4年07
2014年07月25

连带责任保
1,200 450 3年
月11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3年05
2013年07月22

连带责任保
1,387.4 0 3年
月23日

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 2016年03
连带责任保
3,468.5 0 1年
月11日
太仓信隆车料有限公 2016年04
连带责任保
1,000 0 1年
月25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31,048.5 28,240.32
合计(B1)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45,635.9 13,412.99
额度合计(B3)
保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信隆健康产业(太仓) 2016年09月12 连带责任保
不适用 100 100 1年
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100 100
合计(C1)
际发生额合计(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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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100 100
额度合计(C3)
保余额合计(C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31,148.5 28,340.32
(A1+B1+C1)
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45,735.9 13,512.99
(A3+B3+C3)
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27.96%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13,512.99
担保余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13,512.99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总额为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45,735.9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天
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津信隆共有借款13,412.99万元未到期,如到期不能偿还,
本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不适用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 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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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 认同该报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16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 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 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6 年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 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020003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51,710.38 元,加上 2015 年度未分配利润-25,069,432.16 元,按当年母公司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598,520.88 元后,2016 年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为-3,116,242.66 元。

遵照相关规定,即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并遵照合并报表、母公司 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由于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 润结余为负数,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2016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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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须经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16 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安 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 忘录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 年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详细阅读相关 资料、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地审议了《深 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 核,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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