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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ug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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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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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 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提名梁侠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梁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 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梁侠女士的履历等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与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 《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梁侠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5%以上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梁侠女士为高级会计师职称、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并于2002 年12月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培训班学习,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本次提名梁侠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等程序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梁侠女士作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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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城)为具有证券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能胜任我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在从事对我公司的 年审工作期间,能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勤奋敬业,求真务实,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期保质完成审计工作,并审查公司内控情形,发挥中介机 构的监督作用。
现深圳鹏城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 签订《合并协议》进行合并,合并后使用国富浩华的主体资格,深圳鹏城的专业 团队和业务转入国富浩华,深圳鹏城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签署的合同变更为国富浩华,原联系方式不变。
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公司按规定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将 2012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财 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关于聘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2012 年度 内控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是合格优质的事务所,同时也是我司原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者,原鹏 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和业务均进入国富浩华,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 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我们同意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我司2012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四、独立董事对2012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发表的专项说 明及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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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梅月欣、甘兆胜、甘勇明、陈大路对2012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见: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2 年6 月30 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独立董事: 甘兆胜 梅月欣 甘勇明 陈大路
2012 年08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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