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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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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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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09)粤法盛股会字第002 号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 东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验证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验证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交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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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9 年 4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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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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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会议现场登记资料和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的股份为182,278,5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3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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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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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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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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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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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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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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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200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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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2007、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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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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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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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2008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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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公司200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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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关于暂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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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关于委托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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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关于委托信隆实业(美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与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关联采购合同》的议
案;
(1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董事会权利》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其中:1——6 号、9——11 号、13 号、15 号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通过;7、8、 12 号议案涉及和(台湾)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控 股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宇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有表决权股东持有表决权的100%表决通过;14 号议案 涉及和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股东广州市曾本五金 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此项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有表决权股东持有 表决权的100%表决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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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立华
负 责 人: 张锡海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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