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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 CORP (SHENZHEN)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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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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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张锡海律师和刘立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6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董事 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7 年4 月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信 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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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07 年4 月19 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5 月18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 人,代表的 股份为2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3%。
出席的股东均为2007 年 5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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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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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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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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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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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3、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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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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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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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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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200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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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1——6 号议 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7 号议案涉及和(台 湾)信隆车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利田发展有 限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宇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此项议案以出 席会议其他有表决权股东持有表决权的100%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5、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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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签字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锡海
刘立华
负 责 人: 陈卓伦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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