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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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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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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券 代 號 : 1 6 1 8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HO LD KEY ELECT R I C WI RE & C ABL E CO ., L T D 1 1 0 年 股 東 常 會 議 事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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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地 點 :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觀 音 工 業 區 經 建 五 路 三 十 二 號
目 錄
會議議程-------------------------------------------------------- |
1 |
|---|---|
報告事項-------------------------------------------------------- |
2 |
承認事項-------------------------------------------------------- |
3 |
討論事項-------------------------------------------------------- |
4 |
臨時動議-------------------------------------------------------- |
5 |
◆附 件 |
|
一、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 |
6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
8 |
三、「道德行為準則」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
9 |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 |
|
量表-------------------------------------------------------- |
13 |
五、盈餘分配表-------------------------------------------------- |
33 |
六、「公司章程」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
34 |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
35 |
八、「董事選舉辦法」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
37 |
附 錄 |
|
一、董事持股情形------------------------------------------------ |
40 |
二、公司章程---------------------------------------------------- |
41 |
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
45 |
四、董事選舉辦法------------------------------------------------ |
49 |
五、道德行為準則------------------------------------------------ |
51 |
◆會議議程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時間: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觀音區觀音工業區經建五路三十二號.(本公司觀音二廠)
議程: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
(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九年度決算報告。
(三)本公司一○九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四)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四、承認事項
(一)承認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二)承認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三)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
(四)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
(五)本公司現金減資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 -
說 明: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6~7 頁)。
第二案
-
案 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九年度決算報告。 -
說 明: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一○九年度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第8 頁)。
第三案
-
案 由:本公司一○九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 明:本公司一○九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後之獲利(未計入員工及董事酬勞之稅前淨利) 為新台幣306,763,003 元,依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提撥9,000,000 元(2.93%) 為員工酬勞、3,600,000 元(1.17%)為董事酬勞,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四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
說 明:配合法規修法及業務實際需要,爰將「道德行為準則」部份條文予以修訂,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三(第9~12 頁)。
-2-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其中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 -
2.上述營業報告書併同財務報告已送請審計委員會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3.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四(第6~7 頁及第13~32 頁),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 竣,出具審查報告書在案。 -
2.本公司一○九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241,980,526 元,累計可供分配盈餘為 新台幣1,194,320,422 元,擬保留不予分配,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五(第33 頁),謹提請 承認。
決 議:
-3-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五項及第241 條條文與業務實際需要,爰將「公司章程」 部份條文予以修訂,爰將「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予以修訂,修訂前後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六(第34 頁)。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配合法規修法及業務實際需要,爰將「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予以修訂,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七(第35~36 頁)。
決 議:
-
第三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配合法規修法及業務實際需要,爰將「董事選舉辦法」部份條文予以修訂,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八(第37~39 頁)。
決 議:
第四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本公司擬自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新台幣355,182,942 元中提撥新台幣72,259,405 元,按發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 股配發現金0.3 元。 -
2.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由董事長依董事會之授權另訂發放基準日及發放 日;發放現金時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差額由本公司以『其他 收入』入帳。 -
3.本案各事項如因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時,擬提 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辦理。
決 議:
-4-
第五案(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現金減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為調整資本結構及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擬依公司法第168 條辦理現金減資, 退還股東現金股款。 -
2.減資股份總額及金額:本公司目前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普通股240,864,684 股,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408,646,840 元,現金減資金額訂為新台幣 481,729,370 元,消除股份48,172,937 股,減資後普通股預計為192,691,747 股,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926,917,470 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依前述 減少資本計算,預計減資比率約為20%,每股退還現金2 元。 -
3.消除股份: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原 普通股每仟股換發800 股(即每仟股減少200 股),總計消除股份48,172,937 股。-
(1)減資後不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5 日 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 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2)本次減資換發之股份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訂「減資基準 日」與「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
(3)本次減資基準日前,如因法令修訂、主管機關核示,或為因應其他客 觀環境變動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5-
附件一: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一○九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新台幣2,822,947 仟元,較去年同期
成長2.36%,毛利率12.08%,較去年同期成長103.16%,本年度營業淨利
240,642仟元,營業外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2,758仟元、股利收入28,766
仟元、黃金評價利益23,067 仟元,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8,674 仟
元,稅後淨利為新台幣241,980 仟元。
一○九年度產品別之營業比重:塑膠電線電纜10.52%、通信電纜
10.76%、交連PE 電力電纜49.92%、裸鋁線2.81%、光纖3.12%、勞務、工
程收入4.19%、其他18.68%。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
109 年度(IFRS)-個體 |
108 年度(IFRS)-個體 |
比較增減% |
109 年度(IFRS)-合併 |
108 年度(IFRS)-合併 |
比較增減% |
|
|---|---|---|---|---|---|---|---|
營業收入 |
2,818,659 |
2,752,856 |
2.39% |
2,822,947 |
2,757,736 |
2.36% |
|
營業成本 |
2,474,138 |
2,581,613 |
( 4.16%) |
2,482,042 |
2,589,935 |
( 4.17%) |
|
營業毛利 |
344,521 |
171,243 |
101.19% |
340,905 |
167,801 |
103.16% |
|
營業費用 |
99,233 |
107,592 |
( 7.77%) |
100,263 |
108,721 |
( 7.78%) |
|
營業淨利 |
245,288 |
63,651 |
285.36% |
240,642 |
59,080 |
307.32%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48,875 |
17,766 |
175.10% |
53,521 |
22,337 |
139.61% |
|
稅前淨利 |
294,163 |
81,417 |
261.30% |
294,163 |
81,417 |
261.30% |
一○九年度營業外收支淨額較去年同期增加,主要是股利收入及未實
現的黃金評價利益增加,且本年度無處分關聯企業損失及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減損損失。
(二)預算執行情形
一○九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預算達成情形。
(三)獲利能力分析
分析項目 |
比率(%) |
|---|---|
資產報酬率(%) |
5.01% |
權益報酬率(%) |
5.55%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比率(%) |
12.21% |
純益率(%) |
8.57% |
每股盈餘(元) |
1.00 |
-6-
本公司將秉持持續提升生產品質、積極開發更完整之產品組合及取得
各國產品認證開拓新市場,並加強經營管理降低成本與經營風險,以穩健
經營的專業電線電纜製造廠之基礎邁向國際,期在未來能創新佳績,回饋
各位股東。
謹在此向諸位股東女士、先生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敬請繼續給予支持與
指教。
謹祝各位
心想事成 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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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楊碧綺 經理人:李新政 會計主管:周亭儀
-7-
附件二: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九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個體及合併)及盈餘分配議
案,其中財務報告(個體及合併)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龔則立會計師及莊
文源會計師查核竣事並提出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個體及合併)
及盈餘分配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完峻認為尚無不符,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敬請鑒察。
此致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股東常會
==> picture [82 x 8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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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三: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第一條 |
訂定目的及依據為導引公司董事、經理人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及員工(受僱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
訂定目的及依據為導引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及員工(受僱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
本公司巳設置審委會取代監察人。 |
第二條 |
涵括之內容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包括下列八項內容:(一)防止利益衝突: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 |
涵括之內容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包括下列八項內容:(一)防止利益衝突: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董事、監察人、 |
配合法規作文字修改。 |
-9-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當管道供董事、經理人及員工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公司應避免董事、經理人及員工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三)保密責任: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四)公平交易: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經理人及員工應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三)保密責任: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四)公平交易: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 |
-10-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經理人及員工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六)遵循法令規章: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八)懲戒措施:董事、經理人及員工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並損及公司重大權益時,公司應適當懲戒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益。(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六)遵循法令規章: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八)懲戒措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並損及公司重大權益時,公司應適當懲戒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配合法規允許匿名檢舉,修正相關文字。 |
-11-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第三條 |
豁免適用之程序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經理人及員工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豁免適用之程序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
第五條 |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準則訂立於民國一O 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準則訂立於民國一O 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
增訂修訂日期及次數。 |
-12-
附件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機電
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
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
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
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
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
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13-
收入認列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國內公共工程標案之電線電
纜收入,係依約定條件於客戶驗收完成後,始認列收入。民國109年度該
類收入金額係屬重大,因此,該類收入之認列是否允當,本會計師將其列
為民國109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此重要事項,本會計師考量該公司收入認列政策,評估該類收入
相關之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情形,並抽核該類收入樣本,核對客戶合約、
驗收文件及銷貨單等,以確認該類收入交易確實已發生。
其他事項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9及108年度之個體財務
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
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
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
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機電線電纜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
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14-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 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 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 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 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 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 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 性,以及使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 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 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 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 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 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機電線電纜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 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 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 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 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 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15-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9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
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
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
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龔則立
會 計 師莊文源
==> picture [10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5 x 6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30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8 x 5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2806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90347472號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3 月 2 2 日
-16-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109 年及108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09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代 |
碼 |
資 |
產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流動資產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 |
684,882 |
14 |
$ |
669,334 |
14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七) |
167,508 |
3 |
144,441 |
3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八) |
126,724 |
2 |
118,679 |
3 |
||||||||||
1136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九及二九) |
36,000 |
1 |
41,986 |
1 |
||||||||||
1140 |
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二二) |
240,070 |
5 |
155,721 |
3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四、十及二二) |
26,497 |
- |
38,573 |
1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四、十及二二) |
290,533 |
6 |
501,716 |
11 |
||||||||||
1190 |
應收建造合約款(附註十一) |
- |
- |
3,203 |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十) |
2,943 |
- |
9,296 |
- |
||||||||||
130X |
存貨淨額(附註四、五及十二) |
757,574 |
15 |
819,730 |
18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八) |
40,527 |
1 |
49,934 |
1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2,373,258 |
47 |
2,552,613 |
55 |
||||||||||
非流動資產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 |
||||||||||||||
八) |
990,554 |
20 |
581,408 |
12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四) |
570 |
- |
366 |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五及二九) |
1,415,027 |
28 |
1,201,934 |
26 |
||||||||||
1755 |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六) |
9,266 |
- |
26,758 |
1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四、十七及二九) |
192,936 |
4 |
195,156 |
4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五及二四) |
28,136 |
1 |
32,351 |
1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八) |
27,207 |
- |
40,553 |
1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2,663,696 |
53 |
2,078,526 |
45 |
||||||||||
1XXX |
資 |
產 總 計 |
$ |
5,036,954 |
100 |
$ |
4,631,139 |
100 |
|||||||
代 |
碼 |
負 |
債 |
及 |
權 |
益 |
|||||||||
流動負債 |
|||||||||||||||
2150 |
應付票據 |
$ |
290 |
- |
$ |
171 |
- |
||||||||
2170 |
應付帳款-非關係人 |
220,484 |
4 |
319,541 |
7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二八) |
- |
- |
27,069 |
1 |
||||||||||
2190 |
應付建造合約款(附註十一) |
2,066 |
- |
10,802 |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九) |
85,207 |
2 |
83,465 |
2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四) |
42,955 |
1 |
1,970 |
-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四及十六) |
3,506 |
- |
6,941 |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九) |
23,724 |
- |
16,861 |
-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378,232 |
7 |
466,820 |
10 |
||||||||||
非流動負債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四) |
2,553 |
- |
- |
-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六) |
5,899 |
- |
19,958 |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十九、二十及二八) |
34,676 |
1 |
35,139 |
1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43,128 |
1 |
55,097 |
1 |
||||||||||
2XXX |
負債總計 |
421,360 |
8 |
521,917 |
11 |
||||||||||
權益(附註四、八及二一) |
|||||||||||||||
股 本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2,408,647 |
48 |
2,408,647 |
52 |
||||||||||
3200 |
資本公積 |
359,377 |
7 |
431,635 |
9 |
||||||||||
保留盈餘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307,990 |
6 |
301,196 |
7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11,237 |
- |
221,330 |
5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1,207,765 |
24 |
757,651 |
16 |
||||||||||
3300 |
保留盈餘總計 |
1,526,992 |
30 |
1,280,177 |
28 |
||||||||||
其他權益 |
|||||||||||||||
34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5,805 |
- |
6,062 |
- |
||||||||||
34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314,773 |
7 |
( |
17,299 ) |
- |
|||||||||
3400 |
其他權益總計 |
320,578 |
7 |
( |
11,237 )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4,615,594 |
92 |
4,109,222 |
89 |
||||||||||
負 |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
$ |
5,036,954 |
100 |
$ |
4,631,139 |
100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
董事長:楊碧綺 |
經理人:李新政 |
會計主管:周亭儀 |
-17-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四、二二、 |
||||||
二八及三五) |
$2,822,947 |
100 |
$2,757,736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十二、二十、 |
||||||
二三及二八) |
2,482,042 |
88 |
2,589,935 |
94 |
|||
5900 |
營業毛利 |
340,905 |
12 |
167,801 |
6 |
||
營業費用(附註二十、二三 |
|||||||
及二八) |
|||||||
6100 |
推銷費用 |
56,279 |
2 |
63,436 |
2 |
||
6200 |
管理費用 |
39,524 |
1 |
38,400 |
2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4,460 |
- |
6,885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00,263 |
3 |
108,721 |
4 |
||
6900 |
營業利益 |
240,642 |
9 |
59,080 |
2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7100 |
利息收入(附註二三) |
2,758 |
- |
5,918 |
-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二三) |
38,407 |
1 |
31,896 |
1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 |
||||||
十四、十五及二三) |
12,488 |
1 |
( |
8,026) |
-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二三) |
( |
360) |
- |
( |
427)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
||||||
損益份額(附註十四) |
228 |
- |
( |
7,024)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合計 |
53,521 |
2 |
22,337 |
1 |
|||
7900 |
稅前淨利 |
294,163 |
11 |
81,417 |
3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五及 |
||||||
二四) |
52,183 |
2 |
13,475 |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
241,980 |
9 |
67,942 |
3 |
(接次頁)
-18-
(承前頁)
代碼其他綜合損益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8300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合計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每股盈餘(附註二五)9710基 本9810稀 釋 |
109年度 |
%-12-1221 |
108年度 |
|||
|---|---|---|---|---|---|---|
金額$323336,584(257)336,650$ 578,630$1.00$1.00 |
金額($2,696)199,036(41)196,299$ 264,241$0.28$0.28 |
% |
||||
( |
-7-71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picture [33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楊碧綺 經理人:李新政 會計主管:周亭儀
-19-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目 |
計 權益總額 |
221,330 )$ 3,917,241 |
-- |
-(72,260 ) |
-67,942 |
198,995196,299 |
198,995264,241 |
11,098- |
11,237 )4,109,222 |
-- |
-- |
-(72,258 ) |
-241,980 |
336,327336,650 |
336,327578,630 |
4,512 )- |
320,578$ 4,615,594 |
||||||||||||||
|---|---|---|---|---|---|---|---|---|---|---|---|---|---|---|---|---|---|---|---|---|---|---|---|---|---|---|---|---|---|---|---|---|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9 年及10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其他權益項 |
透過其他綜合 |
損益按公允 |
國外營運機構 價值衡量之 |
保留盈餘 財務報表換算 金融資產未實 |
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合計 之兌換差額 現評價損益 合 |
503,895$301,196$136,491$788,342$ 1,226,029$6,103( $227,433 )( $ |
--84,839(84,839 )--- |
72,260 )------ |
---67,94267,942-- |
---(2,696 )(2,696 )(41 )199,036 |
---65,24665,246(41 )199,036 |
---(11,098 )(11,098 )-11,098 |
431,635301,196221,330757,6511,280,1776,062(17,299 )( |
-6,794-(6,794 )--- |
--(210,093 )210,093--- |
72,258 )------ |
---241,980241,980-- |
---323323(257 )336,584 |
---242,303242,303(257 )336,584 |
---4,5124,512-(4,512 )( |
359,377$307,990$11,237$ 1,207,765$ 1,526,992$5,805$314,773$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經理人:李新政會計主管:周亭儀 |
||||||
股本 資 |
$ 2,408,647$ |
- |
-( |
- |
- |
- |
- |
2,408,647 |
- |
- |
-( |
- |
- |
- |
- |
$ 2,408,647$ |
||||||||||||||||
代碼 |
A1108 年1 月1 日餘額 |
107 年度盈虧撥補 |
B3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 |
D1108 年度淨利 |
D3108 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D5108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Q1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量之權益工具 |
Z1108 年12 月31 日餘額 |
108 年度盈餘分配 |
B1法定盈餘公積 |
B17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 |
D1109 年度淨利 |
D3109 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D5109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Q1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量之權益工具 |
Z1109 年12 月31 日餘額 |
董事長:楊碧綺 |
-20-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A10000本年度稅前淨利A20010收益費損項目:A20100折舊費用A20200攤銷費用A20300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損失A2040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A20900財務成本A21200利息收入A21300股利收入A22300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份額A22500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A23200處分採權益法之投資損失A237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A23700存貨跌價及報廢損失A23800存貨跌價及呆滯回升利益A24100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A29900其 他A30000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A31125合約資產A31130應收票據A31150應收帳款A31170應收建造合約款A31180其他應收款A31200存 貨A31240其他流動資產A31990其他非流動資產A32130應付票據A32150應付帳款A32170應付建造合約款A32180其他應付款A32230其他流動負債A32990其他非流動負債A33000營運產生之現金 |
109年度$294,16375,95217(2,089)(23,067)360(2,758)(28,766)(228)8,674--1,850(9,500)421(8)(84,599)12,032213,2483,2036,09869,8069,407(57)119(126,226)(8,736)2,0406,863(59)418,160 |
108年度 |
|---|---|---|
$81,41792,910172,607(19,998)427(5,918)(21,284)7,024(1,432)6,53914,7184,812(32,500)(723)-(155,721)(18,054)(138,446)210(7,689)(204,366)(24,139)2(1,358)179,342(2,115)15,034(2,037)(5)(230,726) |
(接次頁)
-21-
(承前頁)
代碼109年度A33300支付之利息($360)A33500支付之所得稅(4,511)AAAA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413,289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B00010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94,554)B00020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4,694B0003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9,253B00040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50,000)B00050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55,986B01900處分關聯企業之淨現金流入-B02700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258,078)B02800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B03700存出保證金增加(14,189)B03800存出保證金減少12,557B05400取得投資性不動產(529)B07100預付設備款增加(15,427)B07500收取之利息3,011B07600收取之股利28,766BBBB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318,510)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C03000收取存入保證金45C03100存入保證金返還(45)C04020租賃負債本金償還(6,740)C04500資本公積發放現金(72,258)CCCC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78,998)DDDD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233)EEEE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數15,548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669,334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684,882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108年度 |
|---|---|
($427)(8,402)(239,555)(50,551)46,27016,986(88,375)88,375776(39,898)1,917(31,044)34,841(2,000)(23,954)5,90121,284(19,472)138(138)(6,596)(72,260)(78,856)(138)(338,021)1,007,355$669,334 |
==> picture [33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楊碧綺 經理人:李新政 會計主管:周亭儀
-22-
會計師查核報告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
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
年及108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9年及108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
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
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109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
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
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
事項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對國內公共工程標案之電線電纜收入,係依
約定條件於客戶驗收完成後,始認列收入。民國109年度該類收入金額係屬
-23-
重大,因此,該類收入之認列是否允當,本會計師將其列為民國109年度之
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此重要事項,本會計師考量該公司收入認列政策,評估該類收入相
關之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情形,並抽核該類收入樣本,核對客戶合約、驗收
文件及銷貨單等,以確認該類收入交易已完成。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
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
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機電線電纜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
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
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
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24-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 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 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 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25-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民國109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
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
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
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龔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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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莊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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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0002806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90347472號
中 華 民 國 1 1 0年 3月 22 日
-26-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109 年及108 年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9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代碼 資產金額%金額%流動資產1100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677,96613$662,28814111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七)167,5083144,4413112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八)126,7243118,67931136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九及二八)14,000-16,986-1140合約資產-流動(附註四及二一)240,0705155,72131150應收票據淨額(附註四、十及二一)26,483-38,54711170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四、十及二一)290,4636501,587111190應收建造合約款(附註十一)--3,203-1200其他應收款(附註十)2,936-9,286-130X存貨淨額(附註四、五及十二)755,90715817,480181470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七)38,417148,255111XX流動資產總計2,340,474462,516,47354非流動資產151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八)990,55420581,40813155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三)55,500158,689116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四及二八)1,389,644281,175,721251755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五)4,928-21,70611760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四、十六及二八)192,9364195,15641840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五及二三)28,136132,35111900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七)27,043-40,385115XX非流動資產總計2,688,741542,105,416461XXX資 產 總 計$ 5,029,215100$ 4,621,889100代碼負債及權益流動負債2150應付票據$290-$171-2170應付帳款-非關係人220,4354319,31172180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二七)--27,06912190應付建造合約款(附註十一)2,066-10,802-2200其他應付款(附註十八)82,575280,67522230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三)42,95511,970-2280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四及十五)2,809-6,254-2300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十八)23,001-15,654-21XX流動負債總計374,1317461,90610非流動負債2570遞延所得稅負債 (附註四及二三)2,553---2580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五)2,261-15,622-2600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十八、十九及二七)34,676135,139125XX非流動負債總計39,490150,76112XXX負債總計413,6218512,66711權益(附註四、八及二十)股 本3110普通股股本2,408,647482,408,647523200資本公積359,3777431,6359保留盈餘3310法定盈餘公積307,9906301,19673320特別盈餘公積11,237-221,33053350未分配盈餘1,207,76524757,651163300保留盈餘總計1,526,992301,280,17728其他權益3410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5,805-6,062-342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314,7737(17,299)-3400其他權益總計320,5787(11,237)-3XXX權益總計4,615,594924,109,22289負 債 與 權 益 總 計$ 5,029,215100$ 4,621,889100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董事長:楊碧綺經理人:李新政會計主管:周亭儀 |
108年12月31日 |
108年12月31日 |
|
|---|---|---|---|
金 |
% |
||
1433-3111--1815413125141146100-71-2---10--1111529751628---89100 |
-27-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
個體綜合損益表 |
個體綜合損益表 |
||||||
|---|---|---|---|---|---|---|---|---|
民國109 年及108 |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
日 |
||||||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盈餘為元 |
||||||||
109年度 |
108年度 |
|||||||
代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4000 |
營業收入(附註四、二一及 |
|||||||
二七) |
$2,818,659 |
100 |
$2,752,856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十二、十九、 |
|||||||
二二及二七) |
2,474,138 |
88 |
2,581,613 |
94 |
||||
5900 |
營業毛利 |
344,521 |
12 |
171,243 |
6 |
|||
營業費用(附註十九、二二 |
||||||||
及二七) |
||||||||
6100 |
推銷費用 |
56,281 |
2 |
63,444 |
2 |
|||
6200 |
管理費用 |
38,492 |
1 |
37,263 |
2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4,460 |
- |
6,885 |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99,233 |
3 |
107,592 |
4 |
|||
6900 |
營業利益 |
245,288 |
9 |
63,651 |
2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7100 |
利息收入(附註二二) |
2,551 |
- |
5,651 |
- |
|||
7010 |
其他收入(附註二二) |
37,064 |
1 |
31,525 |
1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 |
|||||||
二二) |
12,488 |
1 |
( |
1,458) |
- |
|||
7050 |
財務成本(附註二二) |
( |
296) |
- |
( |
361) |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
|||||||
司損失份額(附註十 |
||||||||
三) |
( |
2,932) |
- |
( |
17,591)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合計 |
48,875 |
2 |
17,766 |
1 |
||||
7900 |
稅前淨利 |
294,163 |
11 |
81,417 |
3 |
|||
795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五及 |
|||||||
二三) |
52,183 |
2 |
13,475 |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
241,980 |
9 |
67,942 |
3 |
(接次頁)
-28-
(承前頁)
代碼其他綜合損益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8316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8300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合計8500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每股盈餘(附註二四)9710基 本9810稀 釋 |
109年度 |
%-12-1221 |
108年度 |
|||
|---|---|---|---|---|---|---|
金額$323336,584(257)336,650$ 578,630$1.00$1.00 |
金額($2,696)199,036(41)196,299$ 264,241$0.28$0.28 |
% |
||||
( |
-7-71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楊碧綺 經理人:李新政 會計主管:周亭儀
==> picture [33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9-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目 |
計 權益總額 |
221,330 )$ 3,917,241 |
-- |
-(72,260 ) |
-67,942 |
198,995196,299 |
198,995264,241 |
11,098- |
11,237 )4,109,222 |
-- |
-- |
-(72,258 ) |
-241,980 |
336,327336,650 |
336,327578,630 |
4,512 )- |
320,578$ 4,615,594 |
||||||||||||||
|---|---|---|---|---|---|---|---|---|---|---|---|---|---|---|---|---|---|---|---|---|---|---|---|---|---|---|---|---|---|---|---|---|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個體權益變動表 |
民國109 年及10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其他權益項 |
透過其他綜合 |
損益按公允 |
國外營運機構 價值衡量之 |
保留盈餘 財務報表換算 金融資產未實 |
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合計 之兌換差額 現評價損益 合 |
503,895$301,196$136,491$788,342$ 1,226,029$6,103( $227,433 )( $ |
--84,839(84,839 )--- |
72,260 )------ |
---67,94267,942-- |
---(2,696 )(2,696 )(41 )199,036 |
---65,24665,246(41 )199,036 |
---(11,098 )(11,098 )-11,098 |
431,635301,196221,330757,6511,280,1776,062(17,299 )( |
-6,794-(6,794 )--- |
--(210,093 )210,093--- |
72,258 )------ |
---241,980241,980-- |
---323323(257 )336,584 |
---242,303242,303(257 )336,584 |
---4,5124,512-(4,512 )( |
359,377$307,990$11,237$ 1,207,765$ 1,526,992$5,805$314,773$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經理人:李新政會計主管:周亭儀 |
||||||
股本 資 |
$ 2,408,647$ |
- |
-( |
- |
- |
- |
- |
2,408,647 |
- |
- |
-( |
- |
- |
- |
- |
$ 2,408,647$ |
||||||||||||||||
代碼 |
A1108 年1 月1 日餘額 |
107 年度盈虧撥補 |
B3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 |
D1108 年度淨利 |
D3108 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D5108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Q1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量之權益工具 |
Z1108 年12 月31 日餘額 |
108 年度盈餘分配 |
B1法定盈餘公積 |
B17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 |
D1109 年度淨利 |
D3109 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D5109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Q1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
量之權益工具 |
Z1109 年12 月31 日餘額 |
董事長:楊碧綺 |
-30-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109 年及108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A10000本年度稅前淨利A20010收益費損項目A20100折舊費用A20300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損失A20400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淨利益A20900財務成本A21200利息收入A21300股利收入A22400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份額A22500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A23700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損失A23700存貨跌價及報廢損失A23800存貨跌價及呆滯回升利益A24100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A29900其 他A30000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A31125合約資產A31130應收票據A31150應收帳款A31170應收建造合約款A31180其他應收款A31200存 貨A31240其他流動資產A32130應付票據A32150應付帳款A32170應付建造合約款A32180其他應付款A32230其他流動負債A32990其他非流動負債A33000營運產生之現金A33300支付之利息A33500支付之所得稅AAAA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09年度$ 294,16374,364(2,089)(23,067)296(2,551)(28,766)2,9328,674-1,850(9,500)421(8)(84,599)12,020213,1893,2036,09869,2239,838119( 126,045)(8,736)2,1987,347(59)420,515(296)(4,511)415,708 |
108年度 |
|---|---|---|
$ 81,41791,3032,607(19,998)361(5,651)(21,284)17,591(1,432)14,7184,812(32,500)(723)-( 155,721)(18,058)( 138,452)210(7,688)( 204,500)(23,583)(1,358)179,155(2,115)14,931(2,245)(5)( 228,208)(361)(8,402)( 236,971) |
(接次頁)
-31-
(承前頁)
代碼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B00010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B00020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B00030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B00040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B00050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B02700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B02800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B03700存出保證金增加B03800存出保證金減少B05400取得投資性不動產B07100預付設備款增加B07500收取之利息B07600收取之股利BBBB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C03000收取存入保證金C03100存入保證金返還C04020租賃本金償還C04500資本公積發放現金CCCC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EEEE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數E00100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E00200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9年度($ 94,554)4,6949,253(28,000)30,986( 258,078)-(14,189)12,557(529)(15,427)2,80128,766( 321,720)45(45)(6,052)(72,258)(78,310)15,678662,288$ 677,966 |
108年度 |
|---|---|---|
($ 50,551)46,27016,986(57,375)57,375(39,898)1,917(30,919)34,421(2,000)(23,954)5,63321,284(20,811)138(138)(5,913)(72,260)(78,173)( 335,955)998,243$ 662,288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picture [47 x 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楊碧綺
==> picture [33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李新政 會計主管:周亭儀
-32-
附件五: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摘 要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960,949,116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323,577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累積損益直接移轉
至保留盈餘 4,511,672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965,784,365
本期淨利 241,980,526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11,237,109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4,681,578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1,194,320,422
分配項目:
股東現金股利 -
股東股票股利 -
期末未分配盈餘 1,194,320,422
董事長:楊碧綺 經理人:李新政 會計主管:周亭儀
==> picture [33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3-
附件六: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十一人,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第二項(略)。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第二項(略)。本公司自第十一屆起(民國108 年全面改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自108 年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保留公司未來董事改選彈性及依實際狀況作修改與刪除。 |
第二十條之一 |
第一~三項(略)。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條送請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第一~三項(略)。 |
增加第四項規定。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增訂修訂日期及次數。 |
-34-
附件七: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第二條 |
第一、二、三項略。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五項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之相關規定以1 項為限,提案超過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以下略。 |
第一、二、三項略。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第五項略。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以下略。 |
為免公司誤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外皆可以臨時動議提出,擬將修正前原條文所列公司法以外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之其他法規條文納入。配合條文規範調整公告方式。配合公司法作修法。 |
|
第三條(原第四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四條(原第五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五條(原第三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八條 |
第一項略。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 |
第一項略。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維護股東之權益,修正第二 |
-35-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以下略。 |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以下略。 |
項。 |
||
第十三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維護股東之權益,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內容。 |
|
第十六條(原第十七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十七條(原第十六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十九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增訂修訂日期及次數。 |
-36-
附件八: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前後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 關事宜,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 關事宜,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 8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本段刪除內容新增至第五條及第六條。配合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獨董,調整第3項。 |
||
第五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條新增,由第四條刪除內容搬移。 |
|||
第六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
本條新增,由第四條刪除內容搬 |
-37-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移。 |
||||
(原第七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該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原第七條刪除。配合自2021年起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股東於股東會召開前即可從候選人名單知悉各候選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訊,以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為辨明候選人身分之方式,即無必要,爰刪除本條。 |
|||
第七條(原第五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八條(原第六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九條(原第八條) |
選舉票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無效:(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選舉票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無效:(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茲識別者。 |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73 條規定,於特定情形下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擬配合調整本條第一款。另配合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爰調整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並刪除第六款。 |
||
-38-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
第十條(原第九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新增第二項內容。 |
|
第十一條(原第十條) |
略。 |
略。 |
調整條次。 |
|
第十二條(原第十一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增訂修訂日期及次數。 |
-39-
附錄一: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揭露本公司全體 董事於一一○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10.4.30)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如下: -
二、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240,864,684 股,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股權成數 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股成數為5﹪(12,000,000 股), 已符合法令規定。 -
三、持股明細: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職 稱 |
姓 名 |
持股股份 |
持股比率 |
備 註 |
|---|---|---|---|---|
董事長 |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碧綺 |
77,556,914 |
32.20% |
10%大股東 |
董 事 |
楊愷悌 |
1,969,401 |
0.82% |
|
董事 |
賴義森 |
2,000,662 |
0.83% |
|
董 事 |
余素緣 |
761,749 |
0.32% |
|
董事 |
李新政 |
1,329 |
- |
|
董 事 |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2,912,498 |
1.21% |
|
獨立董事 |
翁榮隨 |
- |
- |
|
獨立董事 |
沈文成 |
- |
- |
|
獨立董事 |
陳仕振 |
- |
- |
|
合計 |
全體董事九席 |
85,202,553 |
35.38% |
已達法定成數 |
-40-
附錄二: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1.CA02080 金屬鍛造業 -
2.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3.E601010 電器承裝業。 -
4.E599010 配管工程業。 -
5.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6.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7.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8.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9.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10.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11.F113020 電器批發業。
-
12.F1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 -
13.F21408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 -
14.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
。 -
15.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之限制。
本公司得對外保證。
第 四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五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貳億元整,分為參億貳仟萬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之,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第一項資本總額保留貳仟壹佰萬股為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股份。 -
第 七 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依公司法得免印製股票,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機構登錄。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 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
第 八 條: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九 條: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6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41-
前30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 日內,
均停止之。
==> picture [12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十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股東會由董事會 召集者,以董事長為主席;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 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及法令 另有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亦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picture [22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任 期三年,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選任,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 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 -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 之一,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 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本公司自第十一屆起(民國108 年全面改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 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 於三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審 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自108 年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第十五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 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第十六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委託其他董 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
-42-
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七條:全體董事得支報酬,其數額授權董事會議依其個別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及
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付之。對於獨立董事報酬得酌訂與非
獨立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
責任保險。
==> picture [12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立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
定辦理。
==> picture [10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十九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時辦理總
決算,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依法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提請股東會承
認,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1.營業報告書。 -
2.財務報表。 -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
酬勞及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二點五為董事酬勞;其中員工酬勞發
放方式由董事會特別決議決議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提股東會報
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前項提撥基礎為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 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之。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正處業務發展成長期,且配合環境及產業的特性及長期財務規劃 之需求,股利政策衡量投資資金、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據以決定盈餘 分配之數額及種類。 -
、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並按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 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送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 利。股東紅利之分派,其現金紅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 十。
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
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提案。
-43-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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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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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範辦理。 第 2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 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 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 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 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 於通知。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 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 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 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 3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 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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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
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 4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
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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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 6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
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
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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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 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8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 9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 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 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 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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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
之投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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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11 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
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12 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 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
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
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
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
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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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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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 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第14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 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15 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 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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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 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 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第17 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 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18 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其他未盡事項,授權主席裁示決之。 -
第19 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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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
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
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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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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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董事會應製備與 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 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
制度程序為之,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 關事宜,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
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
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 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 8款規定
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
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兩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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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名,執行各項 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七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 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該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 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八條:選舉票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 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可茲識別者。 -
第九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
第十條:本辦法未盡事項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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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
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
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及員工(受僱人)之行為符
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
準則,以資遵循。
二、涵括之內容
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
當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
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
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
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
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應主動說
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
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
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有責任增加公
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
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
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
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
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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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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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 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 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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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 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 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將盡全 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並損及公司重大權 益時,公司應適當懲戒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 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 資訊。
三、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 工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 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 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 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四、揭露方式
公司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 準則,修正時亦同。
五、施行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修正時亦同。
本準則訂立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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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106 x 4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