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開會地點:台北西華飯店元明廳(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11 號3 樓)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由: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 承認。
-
說明:1.本公司一○九年度盈餘分配表 ( 請參閱議事手冊 ) ,依公司章程第 18 條之一規定,按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日之實際流通在外股數 96,783,568 股計算,計擬配發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 96,783,570 元轉 增資發行新股及發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 677,484,976 元,每股配 發股票股利新台幣 1 元、現金股利新台幣 7 元, ( 計算至元為止, 。
-
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
2.本案擬請股東常會承認通過,並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 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且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 讓、轉換或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 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調整股利分派比率。
-
3.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提請 討論。
-
說明:1.為充實營運資金,擬將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提撥新台幣 96,783,570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9,678,357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10 元,按除權配 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 100 股,配 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原股東自除權配股基準日貣五日內,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拼湊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 現金,計算至元為止 ( 元以下捨去 ) ,累積畸零股數擬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俟股東會通過並呈 奉主管機關核准,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權基準日及其他增資相關事宜。
-
以上增資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審核必須變更時,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謹提請討論。
說明:為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實際作業需要,擬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二。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更名暨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配合本公司 111 年設置「審計委員會」,擬將「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修正前 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三。
決議:
附件一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第四章 |
董事 |
董事及監察人 |
依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四等相
關規定,設置審
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執行證券交
易法、公司法暨
其他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三人,任
期三年,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
任。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
人二至三人,任期三年,董事
及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連選得連
任。 |
同上 |
第十二條之
一 |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
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
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
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
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
定。 |
同上 |
第十二條之
二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
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
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
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
察人之職權。 |
|
同上 |
第十四條之
二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
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
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
同上 |
第十四條之
三 |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
險,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
務導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人控
訴之風險。 |
|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
險,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
務導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人
控訴之風險,本公司監察人得
比照辦理。 |
同上 |
第十五條 |
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
準支給之。 |
|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
權由董事會訂定之。 |
同上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
法提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送
請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
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
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
承認。 |
同上 |
第十八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1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
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3 %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
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
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1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
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3 %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
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同上 |
第二十一條 |
|
(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一○九年
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
於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於一一○
年六月十一日,關於監察人相
關規定刪除,自審計委員會成
立之日始生效。(經股東會通
過後施行) |
(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一○九年
六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次修正
於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
增列修訂日期 |
附件二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第二條 |
(略)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
另附選舉票。
(略) |
(略)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
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
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略) |
依現行法規修正 |
第五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董
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
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
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
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董事長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
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
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
務董事長時,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略)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董
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
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
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
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
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
會議事錄。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
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
長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
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略) |
同上 |
第五條之一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
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
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
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
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
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
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
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 |
同上 |
|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
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
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
場發放。 |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
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
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
東會現場發放。 |
|
第五條之二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
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
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
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
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
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
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
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
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
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
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
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
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
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
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
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 |
同上 |
|
|
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
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
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
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
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
期。 |
|
第八條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
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
告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
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
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
席得宣告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
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 |
同上 |
|
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
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
決。 |
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
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
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
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
表決。 |
|
第十五條 |
(略)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
每位候選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
之選舉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
(略)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
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
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
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永久保存。 |
同上 |
附件三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董事 |
選任程序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修改選任
辦法名稱。 |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公司法
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行之。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
第一條之二 |
本條刪除
|
|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
條件: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
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
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
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
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
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
之控制。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
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
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
理人或其他職員,監察人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
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
人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
監察功能。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
第一條之四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
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
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
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
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貣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
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
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
自事實發生之日貣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程序為之,為審查獨立董事候
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
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
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
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
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
參考,俾選出適任之獨立董
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
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
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貣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
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
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
準則相關規定,應於最近一次
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貣六
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
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程序為之,為審查獨立董事候
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
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
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
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
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
參考,俾選出適任之獨立董
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
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
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貣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
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
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
準則相關規定,應於最近一次
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貣六
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及配合
現行法規修正。 |
|
|
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 |
|
|
|
|
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監察人全 |
|
|
|
|
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
|
|
|
|
日貣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
|
|
|
|
會補選之。 |
|
|
第二條 |
本條刪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得於股東會中分別或同時
行之,公司備製並區分董事及
監察人之選舉票,且加註選舉
權數。 |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單記
名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有與應選出人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應採用單記名累積投票制,每
一股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
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 |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
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
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
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如有二人以上得票數相同且超
過規定名額時,由得票數相同
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
代為抽籤。股東一人同時當選
董事時,應自行決定擔任董
事,其缺額由原選次多票數者
遞補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
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
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
得票數相同且超過規定名額
時,由得票數相同者抽籤決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籤。股東一人同時當選董事及
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擔任董
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
多票數者遞補之。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
第九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
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貣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
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
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提貣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
第十條 |
當選之董事由公司分別發出當
選通知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
分別發出當選通知書。 |
依法自現任董監事
任期屆滿後,設置
審計委員會取代監
察人,爰刪除有關
監察人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