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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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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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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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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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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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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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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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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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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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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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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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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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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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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一)未在公司担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或者津贴;
(二)在公司兼任行政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及奖金部分构成,基本年薪 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基本薪酬收入水平、岗位责任等予以确定; 奖金与公司目标完成情况、所属部门或分管业务板块目标完成 情况以及其他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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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相关薪 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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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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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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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 励、奖金或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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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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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地区薪资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者市场公 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同地区的薪资数据并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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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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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及职级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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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有权不予以发放津贴或者进行薪酬扣减,并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起追索程序: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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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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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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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 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薪酬发起追 索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最终决定启动追索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 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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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停止支付尚未支付的薪酬, 对于已支付的薪酬,应及时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追 回,必要时可以发送函件进行追索,函件应列明追索依据、金 额、退缴形式和时限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追索扣 回函件后应及时予以退缴,退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延迟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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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未实施或不配合实施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或违规实施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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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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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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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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