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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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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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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 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子公司及附属企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 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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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 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 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 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 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 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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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 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 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十四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 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 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 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 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订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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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 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 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 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订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经董 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 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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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 论性文书报送公司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 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长批准; 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 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 15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 理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 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 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追踪,以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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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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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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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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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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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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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重点关注以 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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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 计计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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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 重点关注事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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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 保证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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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 及时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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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科创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 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 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 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 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 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 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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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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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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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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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 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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