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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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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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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2
第三章 股权投资........................................................................................................................ 3
第四章 委托理财........................................................................................................................ 6
第五章 证券投资........................................................................................................................ 6
第六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7
第七章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0
第八章 其他对外投资.............................................................................................................. 11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12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13
第十一章 附则............................................................................................................................. 1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对 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 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 行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对现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或 股权受让,并购,股权置换,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与私募基 金共同投资等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公司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三)证券投资: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

(四)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的对外投资不含新设全资子公司及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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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和专业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 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成 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在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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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但不足 50%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但不足 50%,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足 50%,或虽占 50%以上,但不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或虽占 50%以上,但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办理。

第三章 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股权投资根据具体交易类别适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 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 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设投资发展部门,负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包括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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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总经理、董事 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以及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 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和付款手续。

  •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 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 第十七条 投资发展部门的负责人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报 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投资,应履行以下管理程序:

  • (一)公司投资发展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 书(立项报告);

  •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财 务部,通过后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应报批手续;

  •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后,公司投资发展部门、有关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 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投入资产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 论证。

  •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 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 投资评价与总结。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 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 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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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 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 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 构讨论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 或者第八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 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 八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 或者第八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 第二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 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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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投资发展部门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委托理财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章 证券投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 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及期限。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三十二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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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 (一)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 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分析证券投 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 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及人员授权;

  • (二)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 货币资金账户;

(四)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负 责人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 表,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六)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 部,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 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 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 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 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 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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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 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 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 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 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 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 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 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法律法规等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董事会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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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 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 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 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财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 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 行情况等。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 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 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 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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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 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 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五十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者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 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 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 协议),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涉及向公司购买或者转让资产等 相关安排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 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或 者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持 有金融牌照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本节规定的共同投资 及合作事项的,可免于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 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 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 资总额、股份权益或者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 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与 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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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 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公司发生“财 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 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或者第八条第(四)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 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一) 项、第(四)项或者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

  • 第五十六条 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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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 第五十九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则另有 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已经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六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或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 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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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 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 第六十六条 股权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 需要,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 第六十七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 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 第六十九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 第七十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 不含本数。

  •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会审议通过。

  •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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