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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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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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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职责及组织.......................................................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7
第四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12
第六章
.................................................................................................................14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工作指 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 信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信 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 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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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职责及组织

第一节工作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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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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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主要职责及组织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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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全面了解公司所 处行业情况;

  • (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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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信息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

  •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 (三)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 (五)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 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 (六)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如有)等;

  •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 者关系活动,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题培训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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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一节主要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投资者说明会;

  • (二)股东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一对一沟通;

  • (五)电话咨询;

  • (六)现场参观;

  • (七)分析师会议;

  • (八)路演;

  •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节电话咨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邮箱和传真等,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 式向公司询问及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做好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 息。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节公司网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 内容,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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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公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或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并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 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四节现场参观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安排现场参观活动

  • 第四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并需预先签署相关保 密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四)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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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 的公司重大信息。

  •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 第四十七条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 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 道。

  • 第四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 第四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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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会

  • 第五十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并设置现场会议的会场。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 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第五十二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会 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七节投资者说明会

  •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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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八节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 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 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九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 台 )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 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 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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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 第六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 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 第七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 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 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 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基本内容

第七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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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举行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 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 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 第八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按照相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履行报告或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 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节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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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 第八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 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 (三)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第九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 第九十一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 不含本数。

  •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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