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itGen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58251_rns_2025-08-27_6db27b5c-23d7-4164-90da-a7ddfd0a074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则...........................................................................................................................1 |
|---|---|
| 第二章 | 对外担保的范围.......................................................................................................... 2 |
| 第三章 | 对外担保的审查.......................................................................................................... 2 |
| 第四章 | 对外担保的决策.......................................................................................................... 3 |
| 第五章 | 担保合同的订立.......................................................................................................... 5 |
| 第六章 |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6 |
| 第七章 |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7 |
| 第八章 | 相关责任.......................................................................................................................7 |
| 第九章 | 附 则...........................................................................................................................8 |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 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 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1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范围
| 第八条 |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
|---|---|---|
| (一) |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 | |
| 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 ||
| (二) |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
| (三)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 |
| (四) | 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 |
|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 | ||
| 力。 | ||
| 第九条 | 公司的对外担保包含以下情形: | |
| (一) | 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 |
| (二)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 |
| 提供的担保; | ||
| (三) |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 |
| (四)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 |
| 供的担保。 | ||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对该孙 | ||
| 公司控股股东的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范围。 | ||
| 第十条 |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 | |
| 担保。 |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 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 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 性,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 系);
2
-
(二) 债权人名称;
-
(三)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
(五) 被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
(六) 被担保人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及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 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 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一) 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二) 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
(三)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 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
(四) 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 等情况的;
-
(五)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
(六)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 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 结果。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 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 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 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有
3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 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 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关联担保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联人提供
4
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订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 部、法务部根据相关的会议决议负责对外担保相关协议、合 同的拟定、送审和签字等具体手续的办理。
-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法务部全面、认真 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的签订主体 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 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财务部 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担保手续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
(一) 债权人、债务人;
-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 担保的方式;
5
-
(五) 担保的范围;
-
(六) 担保期限;
-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公 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 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
第二十六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 记等手续。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保合 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以下简称“ 经办责任人 ”) 负责,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 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商业上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 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 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
第二十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 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 务部。
-
第三十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 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有),同时通报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
-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 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如果有反担保),
6
同时通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财务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 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 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人员,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 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 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相关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程序办 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根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的大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
7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 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任 何人员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并造成损失的,公司 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任何人员触犯刑法的,依法移 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 第四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 足”、“少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