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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p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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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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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基于客观、 独立的立场,在审慎分析基础上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综上,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 未来发展等多种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客 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具体情况,公司不存在 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财务 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在 2022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 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 2023 年 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完整性,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五、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营运能力,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 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剑明的提名与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名 的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意提名王剑明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刘红哿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刘红哿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首席财务官职务,任期自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八、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结合了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有利于促进董事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 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薪酬水平合理,有利于促进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工作效 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十、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废原因、数量及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十一、 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据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二、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 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选择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 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 3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三、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7,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 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 金回报。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十四、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满足公司流动 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在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 1,326.42 万 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