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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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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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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 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 ” “ ” 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 中金公司 )作为正在履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先导”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 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 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张韦弦、潘闽松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5月1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潘闽松、崔诗晨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 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公告、 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查阅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更新的有关 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
情况;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成都先导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和 内控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 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 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成都先导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 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 账户对账单、大额资金支付凭证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等,
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 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的三会文件、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 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财务报告等资料,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整体良好,业务模 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均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合理的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
的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
-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
-
工作。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2021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 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