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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3
Dec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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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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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2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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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8 议案二: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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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 的顺利进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 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 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公司有 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士进入会场。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 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权利。未通过股东资格审查或在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后进入会场的股东, 不具有本次现场会议的表决权,其他权利不受影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 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 秩序。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现场出席会议 的预约登记日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 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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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 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发言; 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 东之后。
七、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 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上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 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超出议题范 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八、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议案表 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 绝或制止。
九、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 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 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的议案采 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将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
十一、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 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没有 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十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四、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 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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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 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先导药物开 - 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 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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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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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9 日(星期二)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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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 1166 号希尔顿花园
-
酒店 6 楼天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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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致欢迎词,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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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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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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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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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 类型 |
|---|---|---|
| A股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议案 |
√ |
| 2 | 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议案 |
√ |
(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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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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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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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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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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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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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无 | 第十三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 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要约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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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该款第(一)项情形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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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该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按照依法 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 的,应当在3 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 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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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组织、指使公司 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不得通过资金占 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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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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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金额 超过3000万元;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符合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行 为;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方案;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金额 超过3000万元;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符合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行 为;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方案; (十九)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 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 项。 ~~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六) 监管机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 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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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 (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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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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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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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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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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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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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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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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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后,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提名、选举、罢免程序 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 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提名、选举、罢免程序 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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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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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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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部~~ ~~分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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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依法在规定时限内解除其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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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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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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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一)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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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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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1/3。 |
~~中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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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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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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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 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本章程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
1%以上或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 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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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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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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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出公开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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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 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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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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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不符合本章 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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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 ~~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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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 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 ~~应 占多数 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 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另行制定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 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成、议事程序、职责等事项进行规定。 士。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议事程序、职责等事项 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方案; ~~(三) 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人员的薪酬;~~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七) 公司拟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 新业务; (八) 考察公司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 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 排、经营发展计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 明等)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 利益;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无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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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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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条 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 要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 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 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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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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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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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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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 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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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 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 ~~通过。~~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
第一百七十八条(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 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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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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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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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
注:上述修订中,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已进行 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修订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 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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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关于修订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独董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详情可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先导药物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审议。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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