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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Gen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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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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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233 号 中海国际中心 C 座 28 层 邮编:610041 电话:(86-28)6739-8000 传真:(86-28)6739-8001 [email protected]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及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 上海分所 | 电话: (86-21) 5298-5488 | 广州分所 | 电话: (86-20) 2805-9088 |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 ||
|---|---|---|---|---|---|---|---|
| 传真: (86-10) 8519-1350 | 传真: (86-21) 5298-5492 | 传真: (86-20) 2805-9099 | 传真: (86-755) 2587-0780 | ||||
|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传真: (86-571) 2689-8199 |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传真: (86-28) 6739 8001 |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32) 6869-5010 |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
||||
| 海口分所 |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
纽约分所 |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
硅谷分所 |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
|
| www.junhe.com |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13 点 30 分在四川省成 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 1166 号希尔顿花园酒店 6 楼天府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JINLI(李进)先生主持。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552,45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8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88,635,41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2.1212%。
2
-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 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序号 | 议案 | 表决结果 |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关于公司 | 股数(股) | 占比1(%) | ||||||
| 年度董 2022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
| 议案一 | 事会工作报 | 反对 | 3,619 | 0.0017 | ||||
| 告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
| 《关于公司 | 股数(股) | 占比(%) | ||||||
| 年度监 2022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
| 议案二 | 事会工作报 | 反对 | 3,619 | 0.0017 | ||||
| 告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
| 《关于公司 | 股数(股) | 占比(%) | ||||||
| 年年度 2022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
| 议案三 | 报告及其摘 | 反对 | 3,619 | 0.0017 | ||||
| 要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
| 《关于公司 | 股数(股) | 占比(%) | ||||||
| 议案四 | 年度财 2022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
| 反对 | 3,619 | 0.0017 |
1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
|---|---|---|---|---|---|---|---|---|---|
| 《关于公司 | 股数(股) | 占比 (%) |
中小投资者股数 (股) |
占比2 (%) |
|||||
| 议案五 | 年度利 2022 润分配预案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11,861,230 | 99.9695 | |||
| 反对 | 3,619 | 0.0017 | 3,619 | 0.0305 | |||||
| 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1 | 0.0000 | ||||
| 《关于公司 | 股数(股) | 占比(%) | |||||||
| 年度财 2023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
| 议案六 | 务预算报告 | 反对 | 3,619 | 0.0017 | |||||
| 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
| 《关于续聘 | 股数(股) | 占比 | 中小投资者股数 | 占比 | |||||
| 公司 年 2023 |
(%) | (股) | (%) | ||||||
| 议案七 | 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11,861,230 | 99.9695 | |||
| 机构的议 | 反对 | 3,619 | 0.0017 | 3,619 | 0.0305 | ||||
| 案》 | 弃权 | 1 | 0.0000 1 |
0.0000 | |||||
| 《关于公司 年度董 2023 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 |
股数(股) | 占比 | 中小投资者股数 | 占比 | |||||
| (%) | (股) | (%) | |||||||
| 议案八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11,861,230 | 99.9695 | ||||
| 反对 | 3,619 | 0.0017 | 3,619 | 0.0305 | |||||
| 弃权 | 1 | 0.0000 | 1 | 0.0000 | |||||
| 《关于公司 年度监 2023 事薪酬方案 |
股数(股) | 占比(%) | |||||||
| 议案九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
| 反对 | 3,619 | 0.0017 | |||||||
| 的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
| 《关于使用 | 股数(股) | 占比 | 中小投资者股数 | 占比 | |||||
| 剩余超募资 | (%) | (股) | (%) | ||||||
| 议案十 | 金永久补充 | 同意 | 209,184,256 | 99.9983 | 11,861,230 | 99.9695 | |||
| 流动资金的 | 反对 | 3,619 | 0.0017 | 3,619 | 0.0305 | ||||
| 议案》 | 弃权 | 1 | 0.0000 | 1 | 0.0000 | ||||
| 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十一《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同意票数 | 中小投资者同意 | ||||||||
| 序号 | 子议案 | (股) | 占比(%) | 票数(股) | 占比(%) | ||||
| 《关于补选 | |||||||||
| 11.01 | 王剑明为第 | 186,827,296 | 89.3108 | 11,861,230 | 99.9695 | ||||
| 二届董事会 |
2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非独立董事 | ||
|---|---|---|
| 的议案》 |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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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 赵媛媛
DAN 执业律师: 钟晓依云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