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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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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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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鸿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合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小 企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对鸿合科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31 万股,发行价格为 52.41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79,818.71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169,158.38 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对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683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定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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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新线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程光电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 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 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 告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均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
截至披露日累
计投入金额
1 交互显示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88,650.00 88,650.00 59,462.64
2 研发中心系统建设项目 25,603.03 15,603.03 5,568.57
3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6,771.37 6,771.37 5,547.48
4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7,380.84 9,133.98 5,528.50
5 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0 27,000.00 27,000.00
6 鸿合交互显示产业基地首期
项目
19,486.39 10,000.00 5,793.13
7 师训服务项目 7,370.00 5,370.00 486.65
8 教室服务项目 8,362.00 6,630.00 1,470.26
合计 200,623.63 169,158.38 110,857.23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为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公司拟对首次公开 发行募投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主体 调整后实施主体
营销服务网络建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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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名称 调整前实施主体 调整后实施主体
设项目 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新
线科技有限公司
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 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是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作出的决定,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 司的长远利益,也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 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批程序

鸿合科技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线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作为“营销服 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原共同实施主体鸿合科技和深圳市鸿合创新信 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是为了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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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 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调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鸿合科技本事项实施无异议。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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