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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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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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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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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于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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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八条对于依法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 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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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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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 告无效;

  •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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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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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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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财务负责人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部门负责与审计机构沟 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1)整理形成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度的主要 差异,并提供给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给 财务部门,作为财务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参考;

(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除 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4)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告 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 2、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5、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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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 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 2、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4、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深交所或相关主管机构要求

  • 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

5、董事会秘书及时报深交所或相关主管机构,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 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 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2、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申请并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监管机构审核。董 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 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 上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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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3、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经董事会特别授权 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或是向外界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 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准备和递交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2、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核及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3、负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 供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4、负责保管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外 的新闻报道中如须披露公司有关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 数据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则 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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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应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 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 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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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 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 对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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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 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 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分 阶段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 计周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 计投产时间,新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 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 的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等、新产 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五十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章内部报告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 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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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 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 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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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 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八)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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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 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 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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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 度时,由董事会修订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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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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