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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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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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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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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为董事会有关决策 提供咨询或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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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被解除 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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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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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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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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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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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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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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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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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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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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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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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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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所提 供的报告进行评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则规定职责要求作出决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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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会 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同时公司应向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至少10 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其他方式 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文件。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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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 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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