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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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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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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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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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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 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 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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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 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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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期 为1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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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 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 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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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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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 规定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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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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