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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Sep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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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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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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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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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了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包括全 资子公司),或者持股 50%以下(含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金额应当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实际承担的 担保责任作为计算标准。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 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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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委派、推荐、提名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 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参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 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 除外。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 )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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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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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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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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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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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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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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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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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重要资料。
-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 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 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 当予以拒绝;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 依法作出决定;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 的可执行性;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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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 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 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 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 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
一
-
( )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
-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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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
(四)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之间的担保事项除外);
-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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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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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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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
(九)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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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公司在审查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价值时, 应考虑标的在保证期间的折旧、预计处置费用等因素。申请担保 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根据本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 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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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 2 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 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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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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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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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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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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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如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 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 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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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 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总额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 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 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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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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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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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若交易 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 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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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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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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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责任的范围;
(五) 保证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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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 理义务或者强制性条款、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无法预 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 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 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 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 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 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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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相关部门,完善有关 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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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 财务部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等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 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议案应包括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担 保期限、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 )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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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 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 担保事项涉及信息应至少提前知会所属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 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 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报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并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对被担保人建立 分户台账,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 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 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公司财 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 15 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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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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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 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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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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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 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 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 立等重大事项,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 互保协议。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 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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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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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 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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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 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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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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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 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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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相关 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 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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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而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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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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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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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 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内部处分 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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