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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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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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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变更经 营范围及董事会成员人数等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进行如下修改:
|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软件和多媒体交互设备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 成;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经 济信息咨询;会务服务;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手续)(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软件 和多媒体交互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 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行开发 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会务服务;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出租物 业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2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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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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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4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5 |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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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利益。 |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6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7 |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8 | 第八十条 |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 9 | 第八十二条 第四款第 (四)项 |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 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 |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其更换,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 会。 |
| 10 |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11 | 第九十八条 第(三)项 |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 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12 | 第一百〇一 条第三款 |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 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 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 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在公司兼 任高管的董事未能根据公司要求通过 审计而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 承担赔偿责任。 |
| 13 | 第一百〇六 | 董事会由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 董事会由8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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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条 | 3 名)组成,设董事长1 人。 | 组成,设董事长1 人。 | |
| 14 | 第一百〇七 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无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15 | 第一百一十 六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 员。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通过 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在会议召开二(2)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16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7 | 第一百五十 四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18 | 第一百五十 五条第(六) 项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 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 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且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监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同意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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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需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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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六十 八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 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信函(快递)送出的,自 交邮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在有 关通知被发送至接收方邮箱时视 为已送达。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 (快递)送出的,自交邮之日起第5 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在 有关通知被发送至接收方邮箱时视为 已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20 | 第一百七十 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下简 称“指定报纸”)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21 | 第一百七十 二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名称】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纸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22 | 第一百七十 四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报纸名称】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 定报纸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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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
| 序号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23 | 第一百七十 六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报纸名称】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指定报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 24 | 第一百八十 二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 纸名称】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报纸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 章程条款的修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后,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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