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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Nov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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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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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实施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173,149 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7.94 元/股。本次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 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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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满足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的 695,306 股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回购注销未全额解除限售以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 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内,因124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 结果为B或C,未能全额解除限售,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876股。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24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9,273股。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计173,149股。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东进、李晓维、于长江 时间: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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