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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Nov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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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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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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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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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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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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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 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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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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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 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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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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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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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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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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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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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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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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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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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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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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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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