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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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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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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9 号)核准,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鸿合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31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兴证券”)作 为鸿合科技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东兴证券依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代码 | 002955 |
| 注册资本 | 234,985,690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104室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F座12层 |
| 法定代表人 | 邢修青 |
| 经营范围 | 软件和多媒体交互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 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 会务服务;出租办公用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涉 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 请手续)。(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鸿合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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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 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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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 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定期现场检查工作, 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鸿合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 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 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告 2019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4 月 7 日公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告 2021 年年度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的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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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鸿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鸿合科技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 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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