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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IG TRINITY (ANHUI)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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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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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6]第 20 号
致: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三佳科技”)的委托,指派汪心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三 佳科技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三佳科技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 已提前三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佳科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6 名, 持有三佳科技 6628 万股,均为截止至 2006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佳科技股东。 三佳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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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为《公司 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05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06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的 预案》、《关于公司 2006 年度贷款授权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 支付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 提案分别由三佳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提出,已提前三十日进 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其中选举董事、监事采用了累积投票制,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三佳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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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心慧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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