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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IG TRINITY (ANHUI)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Apr 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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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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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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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4]第 05 号
致: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三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佳模具”)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 三佳模具召开 200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三佳模具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提前三十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佳模具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 8 名,持 有三佳模具股份 6782.61 万股,均为截止至 2004 年 4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佳模具股 东。三佳模具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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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为《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3 年年度报告》、《关于 2003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04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200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变更公司 名称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三佳模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 监事会提出,已提前三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提案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选举董事采取了累积 投票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三佳模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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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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