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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broad Advanced Material (Hefei)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y 20, 2024
56237_rns_2024-05-20_7bde6f5b-94d1-4b96-8e30-767df3df68e2.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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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翰博高新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伊术通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益飞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9次(华泰联合证券于2023年4月25日承接 公司持续督导职责,此后每月查询一次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 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背光源智能制造及 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重庆翰博显示科 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重庆 翰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背光模组项目”预计 建设完成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 已披露相关公告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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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9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将相关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延期至2024年 9 月30 日。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尚未结项的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提请公司加强投资项 目风险收益回报可行性分析论证,投资过程严 格遵守内部决策程序,完整、及时的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 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相关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 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促使上述对象增强法制观 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为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不适用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4号), 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 (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3]69 号),主要原因为公司 |
督促公司积极整 改,提高信息质 量,加强与年审会 计师沟通,并按照 规定及时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 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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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数字与《2022年年 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 异较大(详见本跟踪报告“五/2.报告期内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 查阅相关公告及 公司内部审议程 序资料,督促公司 按计划投入募集 资金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 6.关联交易 |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4年1月 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事项系 公司代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采购的FMM 制造业务专用设 备。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披露《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截止2023 年 12月31日,成都拓维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支付 代购设备的转让款,从成都拓维出表日起实质上 形成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翰博高新的经 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 《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截至 2024 年2 月7 日,公司已经收到拓维光电支付 的标的设备转让款合计9,962.55万元,相关资金 均为拓维光电自有/自筹资金,拓维光电已全额 支付了上述实付设备款金额及利息,因公司及子 公司本次交易实付设备款形成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已经全部解决。” |
督促公司收回相 关转让款,并按照 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 无 | 不适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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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保荐工作的情况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 告》,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扭亏 为盈,为5,294.74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进一步 聚焦主营业务,出售子公司成都拓维高科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确认投资收益约8,600万 元,上述收益为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6,329.69 万元,主要受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 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水平较上年基本持平,盈利 能力尚未完全修复。2022年和2023年,公司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均为亏损 |
督促公司积极做 好经营应对和风 险防范措施,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提 升业绩水平,并按 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1.本次转板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 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转板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转板上市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关于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2.对转板上市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4.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5.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6.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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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 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 五、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3 年4 月25 日,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魏乃平、韩勇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王卓、蒋益飞。变更原因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变更; 2023 年9 月12 日,现因王卓先生工作变动调离华泰联 合证券,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 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决定由保荐 代表人伊术通先生接替王卓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
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翰博高新持续督导项目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4号),于2023年 12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李艳 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9号),主要原 因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数字与《2022年年 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吸取教训, 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已按照相关规 定要求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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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伊术通 蒋益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4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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