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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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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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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 章程》 ”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 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 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 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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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 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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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 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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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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