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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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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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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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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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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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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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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 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 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 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七条 证券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 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 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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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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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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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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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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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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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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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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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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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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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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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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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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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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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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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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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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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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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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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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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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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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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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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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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 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 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 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之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 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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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本制度所述之互动易、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重大事件信息。
本制度所述之年度报告说明会应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 的,鼓励保荐代表人参加。会议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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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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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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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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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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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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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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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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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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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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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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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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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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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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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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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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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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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 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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