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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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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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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2-025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 6 月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
|---|---|---|
| 第一条 | 为维护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制订本章程。 |
为规范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 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 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 公司由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在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
公司由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 在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
| 信 用 代 码 为 9113040072339877XH。 |
信 用 代 码 为 9113040072339877X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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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新增 | 中文简称:中船汉光 |
| 第九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 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履行社会 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 |
| 第十二条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公司法》及本章程的 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党总支委员、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及 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党总支委员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党总支委员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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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七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二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 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对其进行考核, 决定其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
| (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四)修改本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 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分 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五)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 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九)公司年度报告; (二十)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 行审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抽 查检查,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 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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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
| 条 | 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第五十一 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
| 第五十二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三 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份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份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八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第五十九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
|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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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九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 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对其进行考核, 决定其报酬;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第八十一 条 |
…… 新增 ……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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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 第一百〇 七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 十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履行定 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职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 划; (四)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 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规范经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七)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理层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 标、严格考核退出等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建立健全 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问责制; (十七)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设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八)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则;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 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 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 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审 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 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 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 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 评价;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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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三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
|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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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 十五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 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 长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集团 公司的工作要求,通报有关方 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 会推动落实、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确定董事会年度定期会议 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 等。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 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进行初步 审核,决定是否提交;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 基础上进行表决; (四)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 的执行情况,对决议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 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 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对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 查; (五)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 制度,包括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等,促进董事会规范 运作; (六)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的 方案,企业合并、分立、改制、 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 其他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 |
| 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 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经董 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 其他文件; (八)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 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 出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或调整 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 论表决; (九)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 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 告年度工作; (十)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 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 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 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 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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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 十五条 |
新增 | 公司党总支中的纪检委员、监事 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 |
|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新增 |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 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 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 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
| 第一百二 十七条 |
新增 |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 决权。 |
| 一百三十 四至一百 三十六条 |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 事会办事机构”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 事机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般应 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
| 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 策会议。党总支会研究讨论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 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完善公司治理 机制,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 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 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 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 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 (四)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 会出具的文件; (五)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 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七)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的日常 联络; (八)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 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董事会下设证券办公 室,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等董事会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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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 十七条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 |
| 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 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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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 十八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 (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 ~(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 十九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 者撤销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 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 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九)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 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 在权限范围内批准一定金额以 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十)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 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
| (十一) 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 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 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 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 或者赞助; (十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 方案; (十五)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 案; (十六)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 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 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 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 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 (十八)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 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 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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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 十二条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 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 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
| 第一百四 十四条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任协议规定。 |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相 关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的有关 规定。 |
删除,其后章节序号顺延 |
| 第一百四 十六条 |
新增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四 十七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
| 第一百六 十五条至 第一百六 十七条 |
新增“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 劳动人事制度”,后续章节序号 顺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 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司 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 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 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 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 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 资制度。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 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 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
| 第一百六 十九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
|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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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 十一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验资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
| 第二百〇 二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
| 第二百〇 三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二)、(四)、(五)项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 (一)、(二)、(四)、(五)项情 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一 十七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邯郸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邯郸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 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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