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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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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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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重 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内部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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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 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 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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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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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办公室。监 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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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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