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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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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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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权利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第六条 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并适用 于本制度。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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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 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 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督促 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在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事项时,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或董 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一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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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 致;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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