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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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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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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9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纵科技”)于2022 年8 月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 1.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 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 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 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设备维修(不含汽车维修);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推广、技术转让;产品设计、经济贸 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生产电器设备;专业承 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电子产 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 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不含 汽车租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维修(不 含汽车维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产 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
| 动。) |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 2. |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3.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 4.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
| 5.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 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 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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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下列重大交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下列重大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 |
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或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 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不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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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前述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 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 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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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8. | 新增第四十六条 (以下序号顺延,如只顺延序号,无 其它更新,则顺延后的序号不再进行 对比列示)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下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
|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前两款的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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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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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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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
| 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12.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13.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
| 14.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15.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 |
| 16.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
|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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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监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监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 |
|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 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 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 东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时向董事 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 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 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 告的候选人情况。 …… |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 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 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 东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时向董事 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 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 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 告的候选人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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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 |
| 19.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
| 果应计为"弃权"。 | 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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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以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部门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 21.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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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的下列重 大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的下列重大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
|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 |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标准时,董事会审议通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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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的下列关联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的下列关 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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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3 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 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 件、传真)、短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通知时间为: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3 日前。 |
|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 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认可。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 得到出席会议董事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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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 26.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 零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
| 27.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8.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 |
| 29.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定期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内通知全体监 事,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内 |
| 知全体监事。 | 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电话、书 面(包括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短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前 款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 席会议监事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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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31.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
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超过 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5,000 万元 人民币。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 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32.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 期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 33.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会审议通过 起生效,并按照相关法律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法规履行登记、报备手续。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 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 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事项进行必要的修订,上述修订对公 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8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