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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zong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Apr 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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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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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合纵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熊辉 联系电话:010-88086668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红平 联系电话:010-880866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银行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未亲自列席的,均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未亲自列席的,均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未亲自列席的,均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
出承诺减持股份数量
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披露了《关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部分股权预披
露的公告》,公司财务总监张晓屹先生计划
自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减持不超过6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1,077,127,567股的比例为0.0056%。
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7日
期间,张晓屹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减持公司股份67,600 股,其实际减持股
份比承诺减持股份60,000 股多减持股份
7,600股,该部分的成交均价为8.08元/股,
减持金额为61,408 元。该行为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整改措施及效果:(1)上述情况为当
事人操作失误,非主观故意,张晓屹先生已
深刻认识其严重性,对本次操作给公司和市
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
的歉意。当事人将加强对《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2)公司董事会
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
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进一步整改计划:要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
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2

性文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杜绝此 类情况再次发生。 2、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情况 2022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12,900.75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上涨 25.8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542.04 万元,同比上涨 46.68%,主要原 因系公司子公司湖南雅城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磷酸铁产能释放,以及锂电池材料市场 供需偏紧等因素带动了磷酸铁销量和价格 的上涨,使本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相比上年 同期大幅提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 业趋势。 3、公司开具部分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的 情况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公司共 有 17 笔、合计余额 295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未及时兑付,此部分商承兑付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由于员工居家办公,具 体经办人员在居家办公期间业务能力和应 急预案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司未及时兑付相 关商业承兑汇票。公司立即与银行进行沟 通,对于再次提交的商承进行兑付。截至 2022 年 7 月,上述逾期商票已全部兑付完 成。 整改措施及结果:(1)公司积极与持 票人、银行沟通,推动逾期商业承兑汇票的 顺利兑付,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截至 2022 年 7 月已兑付完成;(2)协同财务部 门核查是否有即将到期的商承,提前做好应 付票据的存款安排,避免类似的情形发生; (3)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宣传,加强员工 应急意识,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 应急管理之责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 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以便及时调 整工作安排,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违规担保情况 (1)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参股 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 联)与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

3

称托克投资)签订镍冶炼中间品(MSP)买 卖合同。2022 年 3 月 7 日至 8 日,LME 镍 价突然产生异动,价格暴涨,刷新历史高点。 据此,托克投资要求浙江盈联 3 天内向其支 付 4,50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相应金额的 担保,否则上述《销售合同》将强行点价。 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紧急董事 会,为浙江盈联在上述买卖合同项下人民币 4,500 万元以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但此次董事会决议未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董事会决议未审核通过,公司未将此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签 字后,公司向托克投资出具了担保函,担保 金额为 4,500 万元。 2022 年 8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刘泽刚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2〕第 149 号),公司上述对外 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4 条、第 7.2.13 条的规定,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经过公司自 查发现:2021 年 3 月,天津市茂联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称“天津茂联”)因偿还贷款 需要,拟向北京鑫乐诚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乐诚”)借款 1,000 万元。 为保障债权实现,鑫乐诚要求公司对该笔债 务提供担保。考虑天津茂联实际资金需求, 公司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以支持其发展。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 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业 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天津茂联向鑫乐诚 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期限自天津茂联实际归还上述借款当日结 束。同日,公司及天津茂联将用印后的《借 款协议书》快递给鑫乐诚,但因鑫乐诚未按 照协议约定盖章并将盖章版《借款协议书》

4

邮寄给公司和天津茂联,鑫乐诚亦未向天津 茂联提供借款,公司在该协议下的担保责任 和义务未实际发生。但此次董事会决议未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未审核 通过,公司未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亦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 保。 2022 年 11 月 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刘泽刚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2〕第 180 号),公司上述对外 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4 条、第 7.2.13 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刘泽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刘泽刚、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06 号),公 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在临时公告、 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年报等相应报告中 如实披露上述两项担保的行为不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刘泽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安排签署相关 合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了为浙 江盈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会议,未及时组织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5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 条,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整改措施及结果:(1)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浙江盈联已向托克投资全部支付 尾款 709.007940 万元(含利息共计约 726.38 万元)。托克投资已向公司出具了浙江盈联 已支付完毕《销售合同》全部款项,《销售 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纠纷的函。 此次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截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鑫乐诚未按照协议约定盖章并 将盖章版《借款协议书》邮寄给公司和天津 茂联,亦未向天津茂联提供借款,公司在该 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和义务未实际发生。 (2)为了规范、健全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 性,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为浙江盈 联违规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进行补充 审议,并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公司董事会后续将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相关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 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文 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做到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5)公 司已要求公司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 务,提高各部门的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按照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加强信 息沟通和工作汇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执行。(6)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在遇其知晓 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或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 告知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6

5、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313号),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总额100,438.3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3,257.3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97,180.95万元。
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已使用
55,231.34 万元(不包含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3,257.35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人民币41,949.61万元(不包含募集资金账户
累计取得利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共计人民
币408.31万元)。其中,“配用电自动化终
端产业化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39,9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投入
金额为0元,该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投
资进度较慢。
整改措施及结果:由于宏观非可控因素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配用电自动化终端产
业化项目”暂未达到计划进度。公司正在加
紧研判该项目的收益及可行性,并重新评估
项目的可执行性,未来不排除变更募投项目
的可能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6、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较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审批
的担保额度合计258,700.00万元,实际担保
余额为175,215.8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75.02%;其中,对外担保(不包
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39,851.3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06%,被担保方系公司的关联方天津市
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茂联”)
及其子公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22年9月30日,天津茂联资产负债率已
超过70%,且连续亏损,其经营状况和偿债
能力存在一定的风险。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7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2、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
3、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较大
4、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情况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违规担保事项:
(1)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参股
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
联)与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托克投资)签订镍冶炼中间品(MSP)买
卖合同。2022年3月7日至8日,LME镍
价突然产生异动,价格暴涨,刷新历史高点。
据此,托克投资要求浙江盈联3天内向其支
付4,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相应金额的担
保,否则上述《销售合同》将强行点价。2022
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紧急董事会,为
浙江盈联在上述买卖合同项下人民币4,500
万元以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此次
董事会决议未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决议未审核通过,公司未将此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在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签字后,公
司向托克投资出具了担保函,担保金额为
4,500万元。
2022年8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刘泽刚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2〕第149号),公司上述对外
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
7.1.14条、第7.2.13条的规定,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刘泽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
修订)》第1.4条、第4.3.2条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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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经过公司 自查发现:2021 年 3 月,天津市茂联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茂联”)因偿还贷 款需要,拟向北京鑫乐诚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鑫乐诚”)借款 1,000 万元。 为保障债权实现,鑫乐诚要求公司对该笔债 务提供担保。考虑天津茂联实际资金需求, 公司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以支持其发展。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 于公司为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业 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天津茂联向鑫乐诚 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自天津茂联实际归还上述借款当日结束。 同日,公司及天津茂联将用印后的《借款协 议书》快递给鑫乐诚,但因鑫乐诚未按照协 议约定盖章并将盖章版《借款协议书》邮寄 给公司和天津茂联,鑫乐诚亦未向天津茂联 提供借款,公司在该协议下的担保责任和义 务未实际发生。 但此次董事会决议未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未审核通过,公司未 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该担保事 项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2022 年 11 月 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实际控制人刘泽刚的监管函》(创业板监 管函〔2022〕第 180 号),公司上述对外 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4 条、第 7.2.13 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刘泽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 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刘泽刚、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06 号),公 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在临时公告、 2021 年半年报、2021 年年报等相应报告中

9

如实披露上述两项担保的行为不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刘泽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安排签署相关 合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了为浙 江盈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会议,未及时组织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 条,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2、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同意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313 号),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总额 100,438.3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3,257.3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97,180.95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使用 55,231.34 万元(不包含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3,257.35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人民币 41,949.61 万元(不包含募集资金账户 累计取得利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共计人民 币 408.31 万元)。其中,“配用电自动化终 端产业化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39,90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投入 金额为 0 元,该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投 资进度较慢。 3、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较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审批

10

的担保额度合计 258,700.00 万元,实际担保 余额为 172,918.51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73.00%;其中,对外担保(不包 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 38,196.1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2%, 被担保方系公司的关联方天津市茂联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茂联”)及其子公 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津茂联资产负债率超过 60%, 且公司连续亏损,其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存 在一定的风险。 4、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96,185.58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上涨 21.86%,主要系由于公司子公司湖南雅城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磷酸铁产能释放,以及锂 电池材料市场供需偏紧等因素带动了磷酸 铁销量的上涨,使本期营业收入相比上年同 期大幅提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 趋势。2022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723.21 万元,同比大幅下 降 93.19%,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88.65 万元,同比大幅下降 101.10%,一方面,因部分锂电池材料产品 市场价格下跌,公司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存货 跌价准备;另一方面,公司投资的天津茂联 经营亏损,公司投资收益大幅下降;此外, 报告期内公司加大新市场、新业务开拓力 度,增加研发支出以及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使公司费用同比增长,综合导致净 利润同比大幅下滑。 1、违规担保事项 事项进展及整改情况:(1)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浙江盈联已向托克投资全部 支付尾款 709.007940 万元(含利息共计约 726.38 万元)。托克投资已向公司出具了浙 江盈联已支付完毕《销售合同》全部款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无任何纠纷 的函。此次担保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截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鑫乐诚未按照 协议约定盖章并将盖章版《借款协议书》邮 寄给公司和天津茂联,亦未向天津茂联提供 借款,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和义务

11

未实际发生。 (2)为了规范、健全公司对外担保的 合规性,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为浙 江盈联违规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进行 补充审议,并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后续将严格按照对外 担保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将认真学习《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文件,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做到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5)公司已要求公司各部门明确自己 的职责和义务,提高各部门的工作的透明 度,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 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汇报,确保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6)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在遇其知晓的, 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或对公司生产经 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 知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 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通过自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促使公司积极 分析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公 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 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和提醒公司规 范三会运作,对有关事项履行必要合规的审 议程序,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机构合法运作、科学决策;督促和提醒公司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

12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将安排对公司及相关
人员进行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内容的现场培训。
2、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
受宏观非可控因素额影响,公司“配用
电自动化终端产业化项目”暂未达到计划进
度。公司正在加紧研判该项目的收益及可行
性,并重新评估项目的可执行性,未来不排
除变更募投项目的可能性。
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合纵科技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加紧研判项目的收益、可行性及可执行性,
并做好审议及信息披露工作。本保荐机构将
持续关注和跟进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
3、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较大
公司对外担保均已提供足额反担保措
施。
本保荐机构将关注公司的对外担保情
况,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和偿
债能力,持续督促和提醒公司规范对外担保
审议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资产负债
率较高的被担保方审慎提供担保,防范对外
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4、公司业绩大幅波动情况
公司在夯实电力板块和锂电池正极材
料板块经营的基础上,跟踪和掌握行业动
态,顺势而为,持续巩固锂电池材料产能规
模优势,同时将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深耕“光
储充”市场,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并提高盈
利能力。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于2023年1月进行
(2)培训日期 2023年1月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重点培训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信息披露规范、关联
交易和资金占用等规范运作要求,说明了应
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的事项,加深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
露要求的理解。

13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3.
“三会”运作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
概述”之“8.关注职责的履
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不适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不适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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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切实得到履行的承诺
不适用
5.公司不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事实类金融投
资的承诺
不适用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主要股东
关于不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的承诺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3年1月20日,华龙证券原委派的保荐
代表人李卫民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为更好地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华龙证券委派朱红平女士继
续履行后续的持续督导责任。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为蓝山科
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
提供保荐服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2022
年3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决
定给予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华龙证券积极整改,整改工作如下:
①在公司层面设立了质量控制总部,完善调
整了质量控制架构和团队;②结合报会审核
项目的复核,对投行业务执业情况及内控制
度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并排除风
险隐患点;③重新梳理和修订完善了投行各
项规章制度;④加强了公司风险防范体系建
设;⑤开展了全员学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
意识;⑥问责了蓝山科技项目相关人员。
2、2022 年6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34号)。华龙证
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制
度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内部组织架构
混乱“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以及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洁
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聘请第三方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规
定,决定对华龙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华龙证券已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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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谈话或以送达书面监管措施的方式完成
了谈话。2022年6月16日,华龙证券已向
甘肃证监局报送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重大事项报告》
(华龙证券[2022]212号),
华龙证券通过调整内部组织架构、调整高管
人员分工等方式对监管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整改,同时对华龙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追责。华龙证券已完成
了整改。
3、2022 年6月15 日,中国证监会四
川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14号)。因分公司、成都人民南
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
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以及后台员工存在
营销客户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
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关于加
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
理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
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华龙证券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
追究
4、2022 年7月25 日,新疆证监局出
具了《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23 号)的警示函,系公司所辖的乌鲁木齐
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
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
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反映出新疆分公司
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新疆分公
司积极整改,整改措施包括问责相关人员,
开展全员学习等。
5、关于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合纵科技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详见本报告“一、保荐工作概述”
之“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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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熊 辉 朱红平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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