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eungkong Group — M&A Activity 2004
Feb 23, 2004
17821_rns_2004-02-23_f5aa0eb6-0014-452c-85ad-2c17404f8a56.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23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摘 要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10 4 法定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仓库 号库 层 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1
特别提示和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 简要情况,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 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如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将刊登于《上海证券报》。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 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若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东山东工程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接受本次要约,则需在本次要约有效期满之前,获得国务 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批准,请特别注意。
第一节 本次要约收购重要事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临工
600162 股票代码:
山东临工股本结构
| 山东临工股本结构 | ||
|---|---|---|
| 股权类型 | 股数(万股) | 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
| 法人持有股份 | 5095 | 28.97% |
| 国家拥有股份 | 1500 | 8.52% |
| 募集法人股 | 242 | 1.38% |
| 流通股 | 10752 | 61.13% |
| 总股本 | 17589 | 100.00% |
2
山东临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 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 5095 | 28.97% |
|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1500 | 8.52% |
| 临沂工程机械厂配件中心 | 121 | 0.69% |
| 临沂友谊宾馆 | 121 | 0.69% |
| 杨少华 | 48 | 0.27% |
| 袁 超 | 48 | 0.27% |
| 徐忠源 | 45 | 0.26% |
| 汲 波 | 43 | 0.25% |
| 张爱云 | 42 | 0.24% |
| 于宝中 | 41 | 0.23% |
二、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10 4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仓库 号库 层 10 4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仓库 号库 层 518023 邮政编码:
0755-82430791 联系电话: 0755-82470415 传真电话:
三、收购人关于要约收购的决议
2004 2 18 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通 过决议:同意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
3
增持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预计要约收购完成后, 30% 南方香江的持股比例将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 ,因此,深圳市南方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向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除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5095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法人股 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28.97%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以主动要约的方式,继续增持山东临 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非以终止该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涉及的股份情况
| 股份类型 | 要约价格 (元/股) |
收购数量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所需金额 (万元) |
|---|---|---|---|---|
| 国家拥有股份 | 4.68 | 1500 | 8.52% | 7020.00 |
| 募集法人股 | 4.68 | 242 | 1.38% | 1132.56 |
| 流 通 股 | 7.31 | 10752 | 61.13% | 78597.12 |
| 合 计 | ----- | 12494 | 71.03% | 86749.68 |
六、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及存放
4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为 86,749.68 万元。为保证有充足的 资金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履约保证 金 18,000 万元(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 20% )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帐 户中,作为本次要约收购履约之保证;并于《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 发布公告之日前,将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一支行及中国民生银行 广州分行开立账户中存入现金合计不少于人民币 68,749.68 万元(相 80% 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 )。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将与有关 银行、广发证券三方签订资金账户共管协议,保证该账户中现金余额 在要约收购完成前任一时点不少于人民币 68,749.68 万元。深圳市南 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该等资金全部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七、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之日起 30 的 个自然日(含公告当日)。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以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财务顾问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3 42 510075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楼( ) 联系人:敖小敏
020-87555888 电 话: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B 19-20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圣廷苑 座 层
5
联系人:陈利民、王秀伟
电 话:0755-83789697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南方香江简介
公司名称: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10 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仓库 号库 层 注册资本: 600,000,000 元
1994 1 19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4403011004795 营业执照注册号:
27948262-4 法人代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民营
1994 1 19 2014 1 19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策划及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各项不含限制 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
440301279482624 国税税务登记证:
440303279482624 地税税务登记证:
法人代表:刘志强
6
股 东: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 10 4 通讯方式: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仓库 号库 层 518023 邮 编:
0755-82430791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张展为
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图 1 、南方香江实际控制人:
南方香江股东共两名,分别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九千 有限公司,介绍如下:
1993 7 2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为刘 志强,注册资本为 325,000,000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60 40 为刘志强先生和翟美卿女士,分别占出资额的 %和 %。经营范 围:项目投资、策划,企业经营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等。
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 年12 月6 日,法定代表人 为翟美卿,注册资本为17,000,000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为翟美卿女士和刘志强先生,分别占出资额的90%、10%。经 营范围: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项目投资、企 业管理策划等。
南方香江的实际控制人即本次要约收购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志强 先生和翟美卿女士,实际控制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相关介绍如下: 1964 刘志强,男, 年生,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南方香江法定代
7
表人、董事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对房地产开发及商贸物流市 场的建设有丰富经验。现任全国工商联常委、全国青联会副主席、中 国民(私)营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广东私营 1998 企业商会主席、全国政协委员。 年荣获“中国光彩事业奖章”、 2000 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扶贫状元”。
翟美卿,女,1964 年生,2001 年获美国Tulane University 管 1990 理学硕士学位。 年至今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现兼任 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副会长、全国妇联常委、深圳市政协常委、广东 1998 省工商联女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广东省家具商会会长。 年被国 2002 家授予“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年荣膺 “广东省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儿童慈善家”称号,荣获广东省“光 2003 彩事业金奖”,并入选“中国企业女性十大风云人物”; 年,在 抗非典过程中,被评选为“统一战线抗非典先进个人”。
==> picture [362 x 2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刘志强 翟美卿 刘志强 翟美卿
60 % 40 % 10 % 90 %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
80 % 90 % 90 % 10 % 10 %
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收购人的产权结构图
8
2 、南方香江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收购人 持股比例 |
法定 代表人 |
|---|---|---|---|---|---|
| 1 |
广州番禺锦江房地产有 限公司 |
番禺南村里仁洞迎宾路西 侧锦绣香江花园 |
15505.7 万元 |
51% |
刘志强 |
| 2 |
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 司 |
增城市新塘镇中荔工业园A 幢 |
12000 万元 |
90% |
刘志强 |
| 3 |
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
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迎宾 路锦绣香江花园内 |
300 万元 |
51% |
周永祈 |
| 4 |
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 限公司 |
山东省聊城市建设路西首 交运集团大厦 |
5000 万元 |
90% |
修山城 |
| 5 |
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 |
南昌市解放西路179 号 |
5000 万元 |
90% |
翟栋梁 |
| 6 |
临沂香江商贸开发有限 公司 |
临沂市工贸开发区办公室 |
500 万元 |
60% |
翟栋梁 |
| 7 |
景德镇市香江商贸有限 公司 |
迎宾大道(高新区) |
3100 万元 |
51.6% |
黄耀平 |
| 8 |
郑州郑东置业有限公司 |
郑州市民航东路2号郑东管 会402 |
8000 万元 |
90% |
罗馀 |
| 9 |
随州香江商贸有限公司 |
随州市交通大道19 号 |
3000 万元 |
90% |
罗馀 |
| 10 |
洛阳百年置业有限公司 |
廛河区中州东路12 号楼 |
1000 万元 |
90% |
罗馀 |
| 11 |
进贤香江商业中心有限 公司 |
进贤县钟陵路 |
1000 万元 |
90% |
罗馀 |
| 12 |
盐城全商汇商贸有限公 司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新 都花园2 号楼405 房 |
3300 万元 |
79% |
罗馀 |
| 13 |
怡富发展(芜湖)置业有 限公司 |
芜湖市银湖北路18 号 |
1000 万元 |
55% |
李福贵 |
| 14 |
深圳市金海马电子商务 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 房广场A 座4002 室 |
3000 万元 |
20% |
翟美卿 |
| 15 |
深圳市广生担投资有限 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 房广场A 座4003 室 |
20000 万元 |
70% |
刘志强 |
| 16 |
深圳市家福特建材超市 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0 号证券大厦12A3、 12A12、 |
5000 万元 |
73% |
翟美卿 |
| 17 |
聊城香江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
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内 南京路与北京路交叉路口 |
50 万元 |
5% |
陆国军 |
| 18 |
广州增城香江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
增城市新塘镇中荔工业园A 幢 |
100 万元 |
90% |
戴峰 |
| 19 |
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 司 |
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 |
7142.8 万元 |
19% |
黄文仔 |
| 20 | 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17 号 |
17589 万元 | 28.97% | 翟美卿 |
9
南方香江其他关联公司介绍:
1996 2 7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法 定代表人为翟美卿,注册资本为 96,000,000 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 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金海马公司80%的股份。
1999 深圳市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投资”):成立于 年 3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为翟美卿,注册资本为 300,000,000 元,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香江投资90%的股份,广州市金九千有限公司持有 香江投资10%的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南方香江、南方香江控股股东在最近五年内,均没 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本次收购实际控制人刘志强先生和翟美卿女士最近五年内均在 香江集团、金海马公司、南方香江任职,刘志强先生和翟美卿女士与 所任职公司之间均为实际控股股东关系。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所任 职公司简介见上文关联公司介绍,个人情况介绍如下:
10
| 姓 名 | 职 务 | 国籍 | 居住地 | 其他国家/ 地区居留权 |
|---|---|---|---|---|
| 刘志强 | 董事长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 翟美卿 | 董 事 总 裁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 刘会远 | 董 事 | 中国 | 深圳市 | 无 |
| 修山城 | 董 事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 程 瑶 | 董 事 | 中国 | 深圳市 | 无 |
| 琚长征 | 副总裁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 王 江 | 副总裁 | 中国 | 深圳市 | 无 |
| 谢慧明 | 监 事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 何 卫 | 监 事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 姜月芬 | 监 事 | 中国 | 广州市 | 无 |
本次收购实际控制人刘志强先生和翟美卿女士,以及南方香江、 及其董事、监事和管理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本次收购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实际控制人刘志强先生和翟美卿女士,南方香江、南方香江控股 股东、以及南方香江关联企业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及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持股情况
5095 南方香江在提交本报告之日持有山东临工法人股 万股,占
11
28.97% 该公司总股本的 ,该部分山东临工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南方香江(包括南方香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企业) 5095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均没有持有或控制除上述 万股之外的山东 临工的股份。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南方香江(包括南方香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企业)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山东临 工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三、收购人买卖山东临工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南方香江(包括南方香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企业)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山东临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 为。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山东临工挂牌交易股 份的情况
南方香江(包括南方香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企业)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山东临 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 专业机构报告
-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所有专业机构名称
12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3 42 510075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楼( ) 联系人:敖小敏
020-87555888 电 话:
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圣廷苑B 座19-20 层 联系人:陈利民、王秀伟
电 话:0755-83789697
二、各专业机构与南方香江、山东临工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 间关联关系的情况
1、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南方香江存在关联关系,南方香江控股股东香江集团持有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123,469,109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17%,为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六大股东。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也是本次 要约收购股份的托管机构,以及当要约收购股份的数量影响上市公司 地位时,负责包销要约收购的股份。
2、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与南方 香江、山东临工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南方香江履约能力的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我们认为,目前,南方香江的产业实
13
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健,资产结构合理、质地优良,公司主营业务盈 利能力较强,公司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信誉,并针对本 次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进行了稳妥的资金安排。南方香江已将本次要约 收购履约保证金18,000.00 万元(不少于履约总金额的20%)存入登 记公司指定帐户,此外,南方香江向本财务顾问所作出承诺,在《要 约收购报告书》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之前,将本次要约收购总 金额剩余的全部履约金(剩余履约总金额的80%)存入相关银行,届 时与该存款银行和广发证券签署《要约收购资金履约之三方监管协 议》,共同确认上述资金专用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和支付。基于上 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南方香江有能力按照本次收购要约所 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南方香江具备要约收购的现金支付能力, 能够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
四、法律意见书中结论性意见
-
1、收购人制作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
-
整的;
-
2、收购人具备提出本次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要约收购已
-
获得收购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3、收购人提出的要约收购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其对要约收购
-
价格采用的定价原则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
4、收购人进行本次要约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
5、收购人能够为本次要约收购准备充足的资金,具备履行本次
-
要约收购的能力;
14
6、在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待异议期届 满,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即可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履 行全面收购义务。
收购人:深圳市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