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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ngkong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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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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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1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拟对离职人员及绩效考核评分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或不能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 产生变化。
根据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 及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 改,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公布之日生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932.7424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9578.1424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39932.742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9932.7424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9578.142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9578.1424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不含本数)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