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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ngkong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Oct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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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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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8-06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8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891 号文核 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上市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获准面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 亿元(含 12 亿元)的公司债券。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 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8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1.0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9 亿 元(含1.9 亿元),期限为4 年期,附第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采取网下面对合格投资者薄记建档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发行 工作已于2018 年9 月27 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 亿元,最终票面利 率为7.9%,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25 万元,已于2018 年9 月27 日划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 “债券受托管理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金额(万元)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江西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020900131300198 14,925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金融机构 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使用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向乙方发出划款 指令,划款指令需记载划款金额、划款日期、付款人名称、划出账号、收款人名 称、划入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附言等内容。

(三)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等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 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甲方未将划款指令交给乙方或划款指令内容有 误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划款申请。

  • (四)甲方应在到期偿还日之前,将应偿付的债券本息全额存入专用账户。 (五)如乙方确认甲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存入专户

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丙方。若到期偿还日专户内的资金金额仍不足以 划款,乙方有权拒绝划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 (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七)丙方作为甲方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债券受托管 理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黄伟、林龙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丙方指定的上述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乙方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 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预留的资料,乙方有权拒绝其请求。

(九)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十)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十三)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0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