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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F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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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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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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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锋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 1)、《暂缓或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 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信息的,在 提交公司证券部前提交公司保密办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 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保密事项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如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信息的,在提交公司 证券部前提交公司保密办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 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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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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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 1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 缓
暂缓或豁免事项披露的类型
□豁 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 是否填报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是
知情人登记表 □否 保密承诺函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字(如适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 2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统一 与上市公 单位/部 知悉信息 知悉信 知悉信息 知悉信 知悉信 登记
登记人
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司的关系 门职位 时间 息地点 阶段 息方式 息内容 时间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注 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 姓名。

附件 3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 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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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